中國網財經10月28日訊 上海證監局近日發布了關于對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華福證券)上海宛平南路證券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華福證券上海宛平南路證券營業部個別員工在營銷及服務客戶過程中存在向客戶簽署承諾書等不當行為,反映出華福證券上海宛平南路證券營業部在人員管理、營銷管控方面存在不足,內部控制不完善。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第七十條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華福證券上海宛平南路證券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第七十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并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并進行全面核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
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
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宛平南路證券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宛平南路證券營業部:
經查,我局發現你營業部個別員工在營銷及服務客戶過程中存在向客戶簽署承諾書等不當行為,反映出你營業部在人員管理、營銷管控方面存在不足,內部控制不完善。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第七十條的規定,現對你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營業部應強化從業人員管理,加強對營銷及客戶服務行為的管控,確保業務規范運作。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