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9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發現杭州鴻泰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簡稱“鴻泰基金”)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部分基金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風險評級。
二、部分基金未按合同約定內容、方式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未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
三、部分基金脫離標的資產的實際收益率進行分離定價。
四、未及時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更新管理人相關信息。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鴻泰基金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鴻泰基金應當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當事人羅良順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羅良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羅良順應當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認真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采取有效措施杜絕公司此類行為再次發生,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當事人付京作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總經理,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付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付京應當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認真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采取有效措施杜絕公司此類行為再次發生,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杭州鴻泰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單位,自公司成立初始一直專注于服務高成長性企業與高凈值投資者,已有多年的金融市場運作經驗,公司管理的資產規模已超過20億元。
杭州一唄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為60%。當事人羅良順現任鴻泰基金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直接持有公司40%股份,為第二大股東。同時,羅良順兼任杭州一唄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執行事務合伙人。當事人付京已于2018年1月3日卸任鴻泰基金法定代表人。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 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杭州鴻泰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杭州鴻泰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發現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部分基金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風險評級。
二、部分基金未按合同約定內容、方式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未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
三、部分基金脫離標的資產的實際收益率進行分離定價。
四、未及時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更新管理人相關信息。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當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9月4日
關于對羅良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羅良順:
近期,我局對杭州鴻泰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私募基金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發現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過程中存在未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未按合同約定內容和方式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部分基金脫離標的資產的實際收益率進行分離定價、未及時更新備案信息等情形。
你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當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認真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采取有效措施杜絕公司此類行為再次發生,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9月5日
關于對付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時間:2019-10-28 來源:
付京:
近期,我局對杭州鴻泰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私募基金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發現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過程中存在未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未按合同約定內容和方式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部分基金脫離標的資產的實際收益率進行分離定價、未及時更新備案信息等情形。
你作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總經理,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當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認真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采取有效措施杜絕公司此類行為再次發生,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