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0月31日訊 黑龍江證監局近日發布了關于對黑龍江龍商資本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黑龍江龍商資本”)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經查,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交易員吳蕊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
二、龍商價值發現2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于超,其私募基金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計分不準確,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不準確。不符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
三、公司在薪酬管理制度中規定,“年度獎金的發放時點為農歷12月份,無特殊情況與上月工資一同發放;特殊情況,為實際發放日為準。”不符合《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黑龍江證監局要求黑龍江龍商資本立即停止上述違規行為,于2020年1月23日前予以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 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應當了解投資者的下列信息:(五)風險偏好及可承受的損失。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得對私募資產管理業務主要業務人員及相關管理團隊實施過度激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未建立激勵獎金遞延發放機制;
(二)遞延周期不足3年,遞延支付的激勵獎金金額不足40%。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參照本規定執行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督管理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黑龍江龍商資本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監管措施〔2019〕030號)
黑龍江龍商資本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2019年9月3日,我局對你公司的基金運行情況實施了現場檢查。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交易員吳蕊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
二、龍商價值發現2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于超,其私募基金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計分不準確,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不準確。不符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
三、公司在薪酬管理制度中規定,“年度獎金的發放時點為農歷12月份,無特殊情況與上月工資一同發放;特殊情況,為實際發放日為準。”不符合《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現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違規行為,于2020年1月23日前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我局將組織檢查驗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黑龍江證監局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