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19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22號)顯示,經查明,當事人上海華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信證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華信證券將自有資金為股東提供融資
2018年2月13日,上海華信國際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信財務)總經理王某等人到華信證券,出具了上海華信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華信”,持有華信證券100%股權)《關于緊急調用上海華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資金的情況說明》,稱上海華信需要緊急兌付公開市場債券,指令華信證券將6億元自有資金劃轉給上海華信。當日下午,華信證券將招商銀行基本賬戶上的6億元劃入建設銀行金橋支行的尾號為0935自有資金賬戶(以下簡稱0935賬戶,系與華信財務的共管賬戶),隨即資金被華信財務轉至上海華信。
二、華信證券以購買和租賃房產名義向股東關聯方劃款
2018年1月底2月初,華信證券董事長李勇通知華信證券總經理陳燦輝,要求華信證券繼續租賃集團名下的明天廣場房產。2018年2月2日,陳燦輝通知華信證券財務總監陳新華辦理,陳新華根據明天廣場的當前租賃價格以77.5%打折后測算了具體金額為5301.21萬元,扣除華信證券一季度已經支付的明天廣場20-23樓租金286.65萬元后,最終將5014.56萬元轉賬給上海華信集團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信資產”,系上海華信關聯方)。
2018年1月底2月初,李勇通知陳燦輝,要求華信證券購買集團名下房產。2018年2月7日,李勇和王某通知陳燦輝,要求華信證券立刻轉賬2億元,陳燦輝通知陳新華以購買嘉匯廣場6號樓和7號樓房產的名義緊急劃撥2億元。華信證券當天分兩筆將2億元轉給了華信資產。2018年2月9日,李勇和王某通知陳燦輝要求華信證券再支付1.4億元,陳燦輝通知陳新華進行資金劃轉,華信證券當天分兩筆(分別為1.15億和2500萬元)以購買明天廣場房產的名義先后轉給華信資產。上述房產租賃款和購房款合計約3.9億元,經查,在華信證券轉賬給華信資產后,均在當天又由華信資產轉賬至華信財務。
三、華信證券以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資產為股東提供融資
2017年3月2日至12月28日,華信證券以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資產向福建大生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生農業集團有限公司、國能商業集團有限公司、瑞盈信融(深圳)商業保理有限公司、北方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大生農業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個項目累計轉款42.79億元,其中24.72億元資金經過華信體系內公司的一道或者多道流轉,轉至華信證券的關聯方,5.95億元當天就轉入上海華信。
中國證監會認為,華信證券根據上海華信指令向0935賬戶劃款6億元,為股東上海華信提供融資,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所述的行為。華信證券董事長李勇在《關于緊急調用上海華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資金的情況說明》上簽字同意,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華信證券總經理陳燦輝、財務總監陳新華作為具體執行人員,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華信證券以購買和租賃房產名義向華信資產劃款3.9億元,劃款前未履行房產評估、房產合同簽訂、董事會和股東會審議等程序,相關合同和決議材料系后補,相關購買房產也未實際過戶。華信證券以購買和租賃房產名義向華信資產劃款3.9億元構成為股東的關聯方融資的情形,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所述的行為。華信證券董事長李勇在《關于緊急調用上海華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資金的情況說明》上簽字,安排資金調用,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華信證券總經理陳燦輝、財務總監陳新華作為具體執行人員,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華信證券以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資產為股東上海華信提供融資,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構成《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二項所述的行為。對于華信證券的上述行為,李勇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陳燦輝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
一、對華信證券將6億元自有資金為股東提供融資的行為,責令華信證券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的罰款。
二、對華信證券以購買和租賃房產名義向股東關聯方劃款3.9億元提供融資的行為,責令華信證券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的罰款。
三、對華信證券以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資產為股東提供融資的行為,責令華信證券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的罰款,撤銷華信證券業務許可。
綜上,責令華信證券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20萬元的罰款,撤銷華信證券業務許可。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李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陳燦輝、陳新華另案處理。
《證券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證券公司的凈資本,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凈資本與自營、承銷、資產管理等業務規模的比例,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以及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作出規定。
證券公司不得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證券公司或者其股東、實際控制人違反規定,拒不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或者提供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或者報送、提供的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暫停或者撤銷證券公司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證券公司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股東有過錯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證券經紀客戶或者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資產向他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強令、指使、協助、接受證券公司以其證券經紀客戶或者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資產提供融資或者擔保。證券公司不得以證券經紀客戶或者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資產向他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強令、指使、協助、接受證券公司以其證券經紀客戶或者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資產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以1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證券公司的股權,或者認購、受讓或者實際控制證券公司的股權;
(二)證券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強令、指使、協助、接受證券公司以證券經紀客戶或者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資產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三)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違反規定動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委托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
(四)資產托管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對違反規定動用委托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的申請、指令予以同意、執行;
(五)資產托管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發現委托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被違法動用而未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華信證券)
〔2019〕122號
當事人:上海華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信證券),住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00號環球金融中心9樓。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規定,我會對華信證券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華信證券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申請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華信證券將自有資金為股東提供融資
2018年2月13日,上海華信國際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信財務)總經理王某等人到華信證券,出具了上海華信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華信,持有華信證券100%股權)《關于緊急調用上海華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資金的情況說明》,稱上海華信需要緊急兌付公開市場債券,指令華信證券將6億元自有資金劃轉給上海華信。當日下午,華信證券將招商銀行基本賬戶上的6億元劃入建設銀行金橋支行的尾號為0935自有資金賬戶(以下簡稱0935賬戶,系與華信財務的共管賬戶),隨即資金被華信財務轉至上海華信。
二、華信證券以購買和租賃房產名義向股東關聯方劃款
2018年1月底2月初,華信證券董事長李勇通知華信證券總經理陳燦輝,要求華信證券繼續租賃集團名下的明天廣場房產。2018年2月2日,陳燦輝通知華信證券財務總監陳新華辦理,陳新華根據明天廣場的當前租賃價格以77.5%打折后測算了具體金額為53,012,096.56元,扣除華信證券一季度已經支付的明天廣場20-23樓租金2,866,471.29元后,最終將50,145,625.27元轉賬給上海華信集團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信資產,系上海華信關聯方)。
2018年1月底2月初,李勇通知陳燦輝,要求華信證券購買集團名下房產。2018年2月7日,李勇和王某通知陳燦輝,要求華信證券立刻轉賬2億元,陳燦輝通知陳新華以購買嘉匯廣場6號樓和7號樓房產的名義緊急劃撥2億元。華信證券當天分兩筆將2億元轉給了華信資產。
2018年2月9日,李勇和王某通知陳燦輝要求華信證券再支付1.4億元,陳燦輝通知陳新華進行資金劃轉,華信證券當天分兩筆(分別為1.15億和2,500萬元)以購買明天廣場房產的名義先后轉給華信資產。
上述房產租賃款和購房款合計約3.9億元,經查,在華信證券轉賬給華信資產后,均在當天又由華信資產轉賬至華信財務。
三、華信證券以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資產為股東提供融資
2017年3月2日至12月28日,華信證券以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資產向福建大生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生農業集團有限公司、國能商業集團有限公司、瑞盈信融(深圳)商業保理有限公司、北方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大生農業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個項目累計轉款42.79億元,其中24.72億元資金經過華信體系內公司的一道或者多道流轉,轉至華信證券的關聯方,5.95億元當天就轉入上海華信。
以上違法事實清楚,有信托合同、銀行流水、董事會決議材料、工商登記資料、情況說明、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華信證券根據上海華信指令向0935賬戶劃款6億元,為股東上海華信提供融資,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證券公司不得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所述的行為。華信證券董事長李勇在《關于緊急調用上海華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資金的情況說明》上簽字同意,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華信證券總經理陳燦輝、財務總監陳新華作為具體執行人員,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華信證券以購買和租賃房產名義向華信資產劃款3.9億元,劃款前未履行房產評估、房產合同簽訂、董事會和股東會審議等程序,相關合同和決議材料系后補,相關購買房產也未實際過戶。華信證券以購買和租賃房產名義向華信資產劃款3.9億元構成為股東的關聯方融資的情形,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證券公司不得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所述的行為。華信證券董事長李勇在《關于緊急調用上海華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資金的情況說明》上簽字,安排資金調用,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華信證券總經理陳燦輝、財務總監陳新華作為具體執行人員,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華信證券以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資產為股東上海華信提供融資,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證券公司不得以證券經紀客戶或者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資產向他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的規定,構成《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二項所述的行為。對于華信證券的上述行為,李勇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陳燦輝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對華信證券將6億元自有資金為股東提供融資的行為,責令華信證券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的罰款。
二、對華信證券以購買和租賃房產名義向股東關聯方劃款3.9億元提供融資的行為,責令華信證券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的罰款。
三、對華信證券以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資產為股東提供融資的行為,責令華信證券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的罰款,撤銷華信證券業務許可。
綜上,責令華信證券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20萬元的罰款,撤銷華信證券業務許可。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李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陳燦輝、陳新華另案處理。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9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