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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財經11月28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渝匯罰〔2019〕11號)顯示,重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重慶機電”,證券代碼:02722)擅自對外借款。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外債統計監(jiān)測實施細則》(〔97〕匯政發(fā)字第06號文件印發(fā))第八條、第九條,《外債登記管理辦法》(匯發(fā)〔2013〕19號文件印發(fā))第九條,《外債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令 2003年第28號)第二十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外匯管理部給予其警告,并處罰款75萬元人民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國家對外債實行規(guī)模管理。借用外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外債登記。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外債統計與監(jiān)測,并定期公布外債情況。
《外債統計監(jiān)測實施細則》第八條:定期登記的債務人應當在簽訂第一筆外債合同后15日內持外債合同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xù)。其后,債務人應當按照新簽的外債合同填寫《外債簽約情況表》,并于每月初5日內報送外匯局。 逐筆登記的債務人應當在外債合同簽約后15日內,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xù)。
《外債統計監(jiān)測實施細則》第九條:實行逐筆登記的債務人應當持下列全部或者部分文件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xù): (一)外債合同正本并附復印件,合同為外文者應當另附合同主要條款的中文譯本并加蓋債務人單位印章; (二)中資機構還應當提供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意其對外借款的批復文件或者對外借款余額控制指標文件正本并復印件; (三)外商投資企業(yè)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匯登記證》、境內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等; (四)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外匯局審核上述文件和資料后,對符合規(guī)定的,核發(fā)外債登記憑證。
《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第九條:債務人為財政部門、銀行以外的其他境內債務人(以下簡稱非銀行債務人),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 外債簽約逐筆登記或備案手續(xù)。
《外債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境內機構對外簽訂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后,應當依據有關規(guī)定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國際商業(yè)貸款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須經登記后方能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有擅自對外借款、在境外發(fā)行債券或者提供對外擔保等違反外債管理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