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2月3日訊(記者 郭偉瑩) 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將中原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原農險”)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中國網財經記者經調查發現,中原農險之所以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源起于其承保的保險產品——保證保險。
法律文書顯示,本次案件涉及三家機構主體,分別是原告河南汝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汝州農商行”),被告汝州市玉皇山實業有限公司(玉皇山實業)、被告中原農險。
根據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年10月30日,被告玉皇山實業(借款人)與原告汝州農商行(貸款人)簽訂汝農商銀行流借字20171030-1501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伍拾萬元整;借款用途為購樹苗;借款期限為12個月,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貸款利率為月利率5.625‰;按月結息,結息日固定為每月20日;逾期貸款罰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礎上加收50%;借款人應在結息日向貸款人支付利息。最后一次還款時,利隨本清。
2017年10月31日,汝州玉皇山公司作為投保人,以汝州農商行為被保險人,在中原農業保險公司購買農業貸款保證保險一份,貸款金額50萬元,約定違約期數12,絕對免賠率50%,保險金額5222050元。保險期間: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
2017年11月6日,被告玉皇山實業簽署借款借據一份,原告向其發放貸款500000元,約定期限為12個月,自2017年11月6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月利率為5.625‰。貸款發放后,汝州市玉皇山實業有限公司償還貸款利息33290.57元,本金未償還。
玉皇山實業在中原農險投有農業貸款保證險,現債務人玉皇山實業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原告按合同約定向被告中原農險要求賠付的訴請,符合法律規定,被告中原農險在應按約定對借款人下欠借款本息承擔保險賠付責任(保險金額為522050元,絕對免賠率為50%)。
基于以上事實,判決被告玉皇山實業向原告汝州農商行償還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罰息(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按月利率5.625‰計算,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8.4375‰計算,扣除已支付的33290.57元利息);被告中原農險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保險賠付責任(保險金額為522050元,絕對免賠率為50%)。
資料顯示,中原農險成立于2015年5月,是河南省唯一農業保險法人機構,目前注冊資本11億元。
官網顯示,中原農險目前經營的保證保險有8款,而此次惹禍的即為農業貸款保證保險。年報顯示,2018年中原農險保證保險原保費收入1124.99萬元,位列經營商業保險產品中,原保費收入前5位的險種。
相較2017年,2018年中原農險保證保險原保費收入同比下降35.9%,保險金額同比下降29.9%。2018年中原農險保證保險賠付支出400.68萬元,而2017年賠付支出為1405.85萬元。而相較2017年保證保險承保虧損991.6萬元的狀態,2018年中原農險保證保險承保轉虧為盈,承保利潤為1160.3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