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3日訊 中國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昨日公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阿勒泰地區中心支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阿銀罰字〔2019〕第2號、阿(銀)罰字〔2019〕第2號)顯示,新疆北屯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經收紙質繳款書業務核算科目使用錯誤兩宗違法違規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及《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阿勒泰地區中心支行對其處以罰款合計人民幣12.5萬元,并對其高級管理人員李某處以罰款人民幣6000元。
中國經濟網查詢發現,新疆北屯農村商業銀行的第一大股東為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師國有資產經營(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96%;第二大股東為新疆金融投資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55%;第三大股東為北屯蘇錫常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后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