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4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07號)顯示,經查,廣州市萬隆證券咨詢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萬隆”)存在以下違規行為:1.存在誤導性營銷宣傳的情形;2.通過公眾媒體提供具體證券的投資建議;3.與客戶簽訂投資顧問協議時,未基于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和產品的風險等級,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
以上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和《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廣州萬隆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廣州萬隆應高度重視,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采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向廣東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規范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行為,禁止對服務能力和過往業績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的營銷宣傳,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不得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公眾媒體,作出買入、賣出或者持有具體證券的投資建議。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期貨產品或者提供證券期貨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勤勉盡責,審慎履職,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深入調查分析產品或者服務信息,科學有效評估,充分揭示風險,基于投資者的不同風險承受能力以及產品或者服務的不同風險等級等因素,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并對違法違規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107號
關于對廣州市萬隆證券咨詢顧問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廣州市萬隆證券咨詢顧問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1.存在誤導性營銷宣傳的情形;2.通過公眾媒體提供具體證券的投資建議;3.與客戶簽訂投資顧問協議時,未基于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和產品的風險等級,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
以上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和《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你公司應高度重視,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采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