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9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證監會廈門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當事人古城在首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廈門鷺江道證券營業部擔任經紀人期間,在不具備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的情況下向客戶推薦股票,并違規為客戶融資提供便利。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七條、《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及《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五項、第十一條的規定,廈門證監局決定對當事人古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同時記入誠信檔案。
首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于2000年初成立,注冊地為北京,是一家具備證券經紀、承銷、自營、投資咨詢等業務資格的綜合類證券公司。由北京首都創業集團有限公司、北京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石化財務有限責任公司等7家股東出資組成。北京首都創業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63.08%。
據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顯示,當事人古城2017年10月31日在首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取得證券經紀人執業資格,現已于2019年11月22日備案離職。
2019年3月18日,浙江證監局發布的通知顯示,首創證券杭州文二路證券營業部負責人金煒棋違規為其他證券公司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以及出借證券賬戶提供中介或其他便利,并在浙江證監局核查上述事項的過程中提供虛假信心、隱瞞相關重大事項。
浙江證監局認定金煒棋為不適當人選,自該決定作出之日起兩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等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首創證券則應當在收到此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免除金煒棋首創證券杭州文二路證券營業部負責人的決定。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顧問不得同時注冊為證券分析師。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證券經紀人應當在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證券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二)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三)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四)采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
(五)泄漏客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六)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為客戶提供非法的服務場所或者交易設施,或者通過互聯網絡、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九)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的證券經紀人,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對違反規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導致證券經紀人違法違規、客戶大量投訴、出現重大糾紛、不穩定事件的證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經紀業務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和有關證券營業部的分支機構風險資本準備計算金額,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證券經紀人規模等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 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的失信行為信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系統。
《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下列從事證券期貨市場活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誠信信息,記入誠信檔案:
(一)證券業從業人員、期貨從業人員和基金從業人員;
(二)證券期貨市場投資者、交易者;
(三)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轉讓證券的企業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
(四)區域性股權市場的運營機構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為區域性股權市場辦理賬戶開立、資金存放、登記結算等業務的機構;
(五)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人、債券受托管理人、債券發行擔保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或者執行事務合伙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及其主要投資管理人員,境外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及其總代表、首席代表;
(六)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保薦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投資咨詢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基金服務機構、期貨合約交割倉庫以及期貨合約標的物質量檢驗檢疫機構等證券期貨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從業人員;
(七)為證券期貨業務提供存管、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存管、托管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
(八)為證券期貨業提供信息技術服務或者軟硬件產品的供應商;
(九)為發行人、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提供投資者關系管理及其他公關服務的服務機構及其人員;
(十)證券期貨傳播媒介機構、人員;
(十一)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管執法工作的人員;
(十二)其他有與證券期貨市場活動相關的違法失信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誠信信息包括:
(一)公民的姓名、性別、國籍、身份證件號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基本信息;
(二)中國證監會、國務院其他主管部門等其他省部級及以上單位和證券期貨交易場所、證券期貨市場行業協會、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全國性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以下簡稱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作出的表彰、獎勵、評比,以及信用評級機構、誠信評估機構作出的信用評級、誠信評估;
(三)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
(四)發行人、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各方,及收購人所作的公開承諾的未履行或者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況;
(五)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和采取的監督管理措施;
(六)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實施的紀律處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管理措施;
(七)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及采取強制措施;
(八)到期拒不執行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生效行政處罰決定及監督管理措施,因拒不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督檢查、調查被有關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處理決定,以及拒不履行已達成的證券期貨糾紛調解協議;
(九)債券發行人未按期兌付本息等違約行為、擔保人未按約定履行擔保責任;
(十)因涉嫌證券期貨犯罪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移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處理;
(十一)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管執法工作,被予以行政處罰、紀律處分,或者因情節較輕,未受到處罰處理,但被紀律檢查或者行政監察機構認定的信息;
(十二)因證券期貨犯罪或者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
(十三)因證券期貨侵權、違約行為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較大民事賠償責任;
(十四)因違法開展經營活動被銀行、保險、財政、稅收、環保、工商、海關等相關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十五)因非法開設證券期貨交易場所或者組織證券期貨交易被地方政府行政處罰或者采取清理整頓措施;
(十六)因違法失信行為被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人、證券期貨服務機構以及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開除;
(十七)融資融券、轉融通、證券質押式回購、約定式購回、期貨交易等信用交易中的違約失信信息;
(十八)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其他行為信息。
《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十一)項誠信信息,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依其職責采集并記入誠信檔案;第(十六)項、第(十七)項誠信信息,由相關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采集并記入誠信檔案;其他誠信信息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通過政府信息公開、信用信息共享等途徑采集并記入誠信檔案。
關于對古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古城:
經查,你在首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廈門鷺江道證券營業部擔任經紀人期間,在不具備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的情況下向客戶推薦股票,并違規為客戶融資提供便利。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七條、《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及《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五項、第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同時記入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廈門證監局
201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