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1日訊 中國人民銀行烏魯木齊支行昨日公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阿勒泰地區中心支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阿銀)罰字〔2019〕第2號)顯示,新疆北屯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相關規定的行為。中國人民銀行阿勒泰地區中心支行對其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1.25萬元。
中國經濟網查詢發現,新疆北屯農村商業銀行的第一大股東為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師國有資產經營(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96%;第二大股東為新疆金融投資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55%;第三大股東為北屯蘇錫常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00%。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數量較多、有新版的偽造人民幣或者有其他制造販賣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線索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數量較少的,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登記造冊,向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制的收繳憑證,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向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申請鑒定。對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收繳及鑒定的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將收繳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