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6日訊 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對北京萬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元科技”,股票代碼300472.SZ)王展、朱業勝、潘幫南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
經查,2018年6月至11月,新元科技控股子公司清投智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清投智能”)與公司董事王展控制的雪樂山(北京)體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雪樂山”)簽訂了9份銷售合同,構成關聯交易,合同金額合計1641.08萬元,占公司2017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99%;2019年6月,清投智能與雪樂山簽訂1份銷售合同,合同金額為750萬元,占公司2018年經審計凈資產的0.66%;公司直至2019年4月22日、2019年7月22日才分別對上述關聯交易補充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
王展作為公司董事、清投智能負責人,未及時報告上述關聯交易情況;朱業勝作為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潘幫南作為公司董事會秘書,對公司未及時審議并披露上述關聯交易情況負主要責任。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辦法》第二條和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對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三人嚴格遵守資本市場法律法規,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據官網,北京萬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總部位于北京市中關村科技園區。2015年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成功掛牌上市,股票簡稱:新元科技,股票代碼:300472。新元科技是一家集研發、設計、智能制造、系統集成、運維服務于一體的一流創新型高科技企業,產品涵蓋環境治理、高端智能制造、智能控制、云計算大數據信息技術四個方面。
據2019年半年報,截至2019年6月30日,新元科技持股5%以上的股東為:朱業勝持股比例8.43%,持股數量1117.50萬股;王展股比例6.82%,持股數量903.97萬股;農銀國際投資(蘇州)有限公司股比例6.71%,持股數量889.44萬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辦法》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上市公司董事會報送上市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系的說明。上市公司應當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并嚴格執行關聯交易回避表決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規避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北京萬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展、朱業勝、潘幫南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2019〕139號)
王展、朱業勝、潘幫南:
經查,2018年6月至11月,北京萬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控股子公司清投智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清投智能)與公司董事王展控制的雪樂山(北京)體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雪樂山)簽訂了9份銷售合同,構成關聯交易,合同金額合計1,641.08萬元,占公司2017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99%;2019年6月,清投智能與雪樂山簽訂1份銷售合同,合同金額為750萬元,占公司2018年經審計凈資產的0.66%;公司直至2019年4月22日、2019年7月22日才分別對上述關聯交易補充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
王展作為公司董事、清投智能負責人,未及時報告上述關聯交易情況;朱業勝作為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潘幫南作為公司董事會秘書,對公司未及時審議并披露上述關聯交易情況負主要責任。你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辦法》第二條和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你們嚴格遵守資本市場法律法規,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1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