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6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吉匯檢罰[2019] 8號)顯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偉峰國際支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對單位警告、并罰款5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