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7日訊 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監管措施決定顯示,湖北證監局對上海新蘭德證券投資咨詢顧問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
經查,湖北證監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單位分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分公司營業場所發生變化、具有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業務人員發生變化,未能及時履行報告手續;未在分公司營業場所規范公示證券投資顧問及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等信息。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湖北證監局決定對單位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分公司應在本監管措施下發之日起60日內完成整改,并向湖北證監局報送書面整改報告。
經查詢,上海新蘭德證券投資咨詢顧問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1月01日,主要經營范圍為證券咨詢(不得從事金融、證券交易、保險業務),證券軟件研發、銷售等。公司第一大股東為曹偉超,持股比例93.80%,認繳出資額469萬人民幣。
此外,中國證監會網站今年公布的2019年3月、6月、9月被采取暫停新增客戶的行政監管措施且處于整改期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名錄中,三次均發現了上海新蘭德證券投資咨詢顧問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福州分公司的身影。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的業務方式、業務場所、主要負責人以及具有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業務人員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提出變更報告,辦理變更手續。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告知客戶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投訴電話、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等;
(二)證券投資顧問的姓名及其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編碼;
(三)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內容和方式;
(四)投資決策由客戶作出,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
(五)證券投資顧問不得代客戶作出投資決策。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通過營業場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公司網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項信息,方便投資者查詢、監督。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以下為原文:
湖北證監局關于對上海新蘭德證券投資咨詢顧問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上海新蘭德證券投資咨詢顧問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
經查,我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分公司營業場所發生變化、具有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業務人員發生變化,未能及時履行報告手續;未在分公司營業場所規范公示證券投資顧問及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等信息。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你分公司應在本監管措施下發之日起60日內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送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北證監局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