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7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日照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日銀保監罰決字〔2019〕17號-19號)顯示,華夏銀行日照分行存在貸款資金回流貸款人賬戶用于繳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國銀保監會日照監管分局對其處以罰款20萬元。
劉寶成、張一萍為相關責任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國銀保監會日照監管分局對劉寶成處以罰款5萬元,對張一萍警告。
中國經濟網查詢發現,2017年12月,中國銀監會日照監管分局核準劉寶成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東港支行行長任職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