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7日訊 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監管措施決定顯示,湖北證監局對對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漢珞獅路證券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經查,該營業部配備的信息技術人員從事了營銷活動,違反了《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11號)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
根據《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第八條規定,湖北證監局決定對該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11號)第四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業務人員管理和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制度,規范證券經紀業務人員行為。
(一)從事技術、風險監控、合規管理的人員不得從事營銷、客戶賬戶及客戶資金存管等業務活動;營銷人員不得經辦客戶賬戶及客戶資金存管業務;技術人員不得承擔風險監控及合規管理職責。
(二)與客戶權益變動相關業務的經辦人員之間,應當建立制衡機制。涉及客戶資金賬戶及證券賬戶的開立、信息修改、注銷,建立及變更客戶資金存管關系,客戶證券賬戶轉托管和撤銷指定交易等與客戶權益直接相關的業務應當一人操作、一人復核,復核應當留痕。涉及限制客戶資產轉移、改變客戶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的對應關系、客戶賬戶資產變動記錄的差錯確認與調整等非常規性業務操作,應當事先審批,事后復核,審批及復核均應留痕。
(三)證券公司應當以提供網上查詢、書面查詢或者在營業場所公示等方式,保證客戶在證券公司營業時間內能夠隨時查詢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經辦人員和證券經紀人的姓名、執業證書、證券經紀人證書編號等信息。
(四)證券公司對證券經紀業務人員的績效考核和激勵,不應簡單與客戶開戶數、客戶交易量掛鉤,應當將被考核人員行為的合規性、服務的適當性、客戶投訴的情況等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記載、保存。
《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第八條規定:證券公司及證券營業部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視情況依法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暫停核準新業務、限制業務活動等監管措施。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以下為原文:
湖北證監局關于對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漢珞獅路證券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漢珞獅路證券營業部:
經查,你營業部配備的信息技術人員從事了營銷活動,違反了《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11號)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
根據《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第八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北證監局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