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7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商洛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商銀保監罰決字〔2019〕11號)顯示,長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存在違規轉嫁成本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商洛監管分局對其處以25萬元罰款。
據2018年度報告,長安銀行的第一大股東為陜西延長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持股比例20.00%;第二大股東為陜西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持股比例20.00%;第三大股東為陜西有色金屬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持股比例12.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
(一)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