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3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鄂州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鄂州銀保監罰決字〔2019〕9號)顯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鄂州銀保監分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鄂州市分公司涉嫌財務業務數據不真實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人保財險鄂州市分公司存在著以下違法違規行為:2019年1月-4月,人保財險鄂州市分公司虛構汽車安全檢測服務事項套取客戶增值服務費46.84萬元。李棟和陳歡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謝旭輝負有管理責任。
綜上,鄂州銀保監分局作出如下行政處罰:人保財險鄂州市分公司財務業務數據不真實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人保財險鄂州市分公司罰款20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對李棟警告并罰款3萬元,對陳歡警告并罰款1.5萬元,對謝旭輝警告并罰款1萬元。
《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鄂州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鄂州銀保監罰決字〔2019〕9號)
當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鄂州市分公司)
住所:鄂州市武昌大道308號
法定代表人:陳建華
當事人:李棟
身份證號:42070419****3
職務:時任人保財險鄂州市分公司車商業務部副經理(主持工作)
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
當事人:陳歡
身份證號:42212619****9
職務:時任人保財險鄂州市分公司電子商務業務部經理
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
當事人:謝旭輝
身份證號:42070419****2
職務:時任人保財險鄂州市分公司副總經理
住址:武漢市武昌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人保財險鄂州市分公司涉嫌財務業務數據不真實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力。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人保財險鄂州市分公司存在著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2019年1月-4月,人保財險鄂州市分公司虛構汽車安全檢測服務事項套取客戶增值服務費468400元。李棟和陳歡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謝旭輝負有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履職行為證據、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分局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人保財險鄂州市分公司財務業務數據不真實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人保財險鄂州市分公司罰款20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對李棟警告并罰款3萬元,對陳歡警告并罰款1.5萬元,對謝旭輝警告并罰款1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湖北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