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3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津銀保監罰決字〔2019〕63號)顯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及有關規定,天津監管局對渤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渤海人壽”)天津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經查,渤海人壽天津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編制提供虛假資料
一是通過提高郵儲銀行及工商銀行渠道“福鑫雙足年金保險(C款)”產品總監職級的管理績效工資提取比例方式,套取資金用于對應銀行保險渠道維護和商務宴請。二是虛列招待費、公雜費、會議費,用于渠道業務維護。時任渤海人壽天津分公司總經理傅宇為對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銀行保險部經理解佩新為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二、跨區域經營保險業務
2018年間,跨區域承保1年期團體保險業務保單314件。
綜上,天津監管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一、渤海人壽天津分公司編制提供虛假資料行為,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對渤海人壽天津分公司處罰款30萬元;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傅宇給予警告,并處罰款6萬元;對解佩新給予警告,并處罰款3萬元。
二、渤海人壽天津分公司跨區域經營保險業務行為違反《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依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對渤海人壽天津分公司給予警告,并處罰款3萬元。
渤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在天津市自由貿易試驗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聞安民,公司經營范圍包括普通型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健康保險等。渤海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渤海租賃”,000415.SZ)為第一大股東,持股20%。
《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保險業務,本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保險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銀保監罰決字〔2019〕63號)
當事人:渤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簡稱渤海人壽津分)
地址:天津市空港經濟區環河北路76號空港商務園西區7號樓601室
主要負責人:傅宇
當事人:傅宇
身份證號碼:11022419700625XXXX
職務:時任渤海津分總經理
住址:北京市豐臺區
當事人:解佩新
身份證號碼:12010619680330XXXX
職務:時任渤海津分銀行保險部經理
住址:天津市紅橋區北運河西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及有關規定,我局對渤海人壽津分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渤海人壽津分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編制提供虛假資料
一是通過提高郵儲銀行及工商銀行渠道“福鑫雙足年金保險(C款)”產品總監職級的管理績效工資提取比例方式,套取資金用于對應銀行保險渠道維護和商務宴請。二是虛列招待費、公雜費、會議費,用于渠道業務維護。
時任渤海人壽津分總經理傅宇為對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銀行保險部經理解佩新為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二、跨區域經營保險業務
2018年間,跨區域承保1年期團體保險業務保單314件。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現場檢查工作底稿等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一、渤海人壽津分編制提供虛假資料行為,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對渤海人壽津分處罰款30萬元;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傅宇給予警告,并處罰款6萬元;對解佩新給予警告,并處罰款3萬元。
二、渤海人壽津分跨區域經營保險業務行為違反《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依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對渤海津分給予警告,并處罰款3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15 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 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