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3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天津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津銀保監罰決字〔2019〕57號)顯示,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夏銀行”,600015.SH)天津分行存在以下違法違規事實:(一)違規發放流動資金貸款;(二)貸后管理不到位,部分信貸資金回流借款人轉本行定期存款。
根據(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二)《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天津銀保監局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合計100萬元。
天津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津銀保監罰決字〔2019〕57號)顯示,孫洋對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違規發放流動資金貸款”“貸后管理不到位,部分信貸資金回流借款人轉本行定期存款”負有直接責任。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天津銀保監局對其處以警告。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于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貸款人應通過借款合同的約定,要求借款人指定專門資金回籠賬戶并及時提供該賬戶資金進出情況。
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信用狀況、融資情況等,與借款人協商簽訂賬戶管理協議,明確約定對指定賬戶回籠資金進出的管理。 貸款人應關注大額及異常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加強對資金回籠賬戶的監控。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采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對其進行處罰:
(一)以降低信貸條件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借款合同的;
(三)與借款人串通違規發放貸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將流動資金貸款用于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以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權限審批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