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6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北京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京銀保監罰決字〔2019〕60號)顯示,中安聯合保險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編制或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違法違規行為。姚洋為相關責任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北京銀保監局責令中安聯合保險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改正,處以50萬元罰款;給予姚洋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
中國經濟網查詢發現,中安聯合保險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東為中安聯合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0.00%;第二大股東為濱州和碩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0%。
2016年9月,中國保監會北京監管局核準姚洋中安聯合保險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的任職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