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7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湖北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工銀安盛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簡稱“工銀安盛人壽”)湖北分公司3名經理存在欺騙投保人等違法行為,3人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湖北銀保監局決定對3人給予警告并處罰款。
湖北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鄂銀保監罰決字2019年64號)顯示,經查,時任工銀安盛人壽湖北分公司業務發展經理的方毅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欺騙投保人。當事人方毅在2017年8月20日的微信朋友圈中發布信息:“20家公司重疾險保費比較。32歲男性,30萬保額壽險+30重疾保障,20年繳費,年保費分別為:工銀安盛御如意7536元;中意人壽一生保11396元;中國人壽康寧終身9450元;中國平安平安福9307元;新華人壽健康無憂9330元;太平洋金佑人生12360元;太平人壽金無憂10305元;泰康健康百分百9030元;人保無憂一生7950元;陽光人壽康世寧8064元;生命人壽福相隨11610元;百年百年長青10110元;合眾幸福人生10440元;華泰百萬健康8838元;中英吉祥安康10419元;中宏長保安康10770元;中荷美麗人生11640元;友邦全佑倍至11700元;前海人壽福壽保7898元;民生如意相伴13530元;工銀安盛御立方9495元。工銀安盛2款重疾產品是目前市面上最具性價比的產品,除自帶30萬身價,輕癥6萬,兼備重癥,輕癥保費雙豁免,6次賠付功能。真是不比不知道,比比誰更優,一目皆了然”。上述信息存在將本公司保險產品與其他公司保險產品進行片面對比欺騙投保人的問題。
綜上,湖北銀保監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上述欺騙投保人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湖北銀保監局決定對當事人方毅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二千元。
湖北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鄂銀保監罰決字2019年65號)顯示,經查,時任工銀安盛人壽湖北分公司業務發展經理的周璐煒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欺騙投保人。當事人周璐煒在微信朋友圈中發布信息:“鑫豐瑞。非常好的理財產品,重磅上市。”經查,鑫豐瑞為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而非銀行的理財產品,當事人周璐煒發布的上述信息存在以理財產品的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欺騙投保人的問題。
綜上,湖北銀保監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上述欺騙投保人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湖北銀保監局決定對當事人周璐煒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二千元。
湖北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鄂銀保監罰決字2019年66號)顯示,經查,時任工銀安盛人壽湖北分公司理財經理的李異凡存在下列違法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當事人李異凡分別在2018年1月10日、2018年3月30日微信朋友圈中發布2條信息:1.“定期小廣告-重疾險。業內性價比最高的重大疾病保障,同樣的保額更低的保費,更廣的重疾覆蓋面,我們的賠付不是一次就終止而是賠6次,分別是3次重疾和3次輕癥,重疾輕癥雙豁免!我們還有‘如意’增值服務!一個家庭最先投保的一定是重疾,而且家庭支柱一定要最先投保,而不是先幫孩子投保,自己有了保障,才能為孩子撐起一個強有力的保護傘!越早買越好,因為隨著年齡的增加,風險會逐步變高。” 2.“介于身邊太多盆友購買了某安的‘平安福’和‘少兒平安福’,我覺得非常有必要來黑一波,如果想節省一半的錢買更全面的保障請私信我”。上述信息存在將不同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進行片面對比欺騙投保人的問題。
二、承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當事人李異凡2018年1月17日在微信朋友圈中發布信息:“小廣告-工銀安盛御如意重大疾病保障。88種重疾、33種輕癥,雙豁免,重疾3次賠付、輕癥3次賠付,還有額外增值服務,保費低于業內平均水平。凡2月15日前投保的盆友,送香港周大福掛飾,可以掛在車里或者包上,招財貓添好彩,我只有幾個哈!歡迎咨詢!擾屏見諒!”。該信息存在承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的問題。
綜上,湖北銀保監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湖北銀保監局決定對當事人李異凡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三千元。
工銀安盛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正式成立。公司由中國工商銀行、法國安盛集團和中國五礦集團三家實力雄厚的中外股東合資組建,注冊資本金125.05億元人民幣。公司專營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服務客戶超過110萬人。工銀安盛人壽總部設于上海,目前在全國2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90余座城市設有分支機構。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60%。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違反本法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原文:
鄂銀保監罰決字2019年64號
當事人:方毅
職務:時任工銀安盛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業務發展經理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 42010619****9
住址:武漢市武昌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方毅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方毅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欺騙投保人。當事人方毅在2017年8月20日的微信朋友圈中發布信息:“20家公司重疾險保費比較。32歲男性,30萬保額壽險+30重疾保障,20年繳費,年保費分別為:工銀安盛御如意7536元;中意人壽一生保11396元;中國人壽康寧終身9450元;中國平安平安福9307元;新華人壽健康無憂9330元;太平洋金佑人生12360元;太平人壽金無憂10305元;泰康健康百分百9030元;人保無憂一生7950元;陽光人壽康世寧8064元;生命人壽福相隨11610元;百年百年長青10110元;合眾幸福人生10440元;華泰百萬健康8838元;中英吉祥安康10419元;中宏長保安康10770元;中荷美麗人生11640元;友邦全佑倍至11700元;前海人壽福壽保7898元;民生如意相伴13530元;工銀安盛御立方9495元。工銀安盛2款重疾產品是目前市面上最具性價比的產品,除自帶30萬身價,輕癥6萬,兼備重癥,輕癥保費雙豁免,6次賠付功能。真是不比不知道,比比誰更優,一目皆了然”。上述信息存在將本公司保險產品與其他公司保險產品進行片面對比欺騙投保人的問題。
上述違法事實,有事實確認書、當事人方毅微信朋友圈截圖、承保清單、情況說明、保險條款、業務清單、責任認定書、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欺騙投保人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我局決定對當事人方毅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二千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9年12月20日
鄂銀保監罰決字2019年65號
當事人:周璐煒
職務:時任工銀安盛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業務發展經理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 42010419****5
住址:武漢市漢陽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周璐煒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周璐煒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欺騙投保人。當事人周璐煒在微信朋友圈中發布信息:“鑫豐瑞。非常好的理財產品,重磅上市。”經查,鑫豐瑞為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而非銀行的理財產品,當事人周璐煒發布的上述信息存在以理財產品的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欺騙投保人的問題。
上述違法事實,有事實確認書、當事人周璐煒微信朋友圈截圖、承保清單、情況說明、保險條款、業務清單、責任認定書、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欺騙投保人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我局決定對當事人周璐煒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二千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9年12月20日
鄂銀保監罰決字2019年66號
當事人:李異凡
職務:時任工銀安盛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理財經理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 42010219****5
住址:武漢市江岸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李異凡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李異凡存在下列違法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當事人李異凡分別在2018年1月10日、2018年3月30日微信朋友圈中發布2條信息:1.“定期小廣告-重疾險。業內性價比最高的重大疾病保障,同樣的保額更低的保費,更廣的重疾覆蓋面,我們的賠付不是一次就終止而是賠6次,分別是3次重疾和3次輕癥,重疾輕癥雙豁免!我們還有‘如意’增值服務!一個家庭最先投保的一定是重疾,而且家庭支柱一定要最先投保,而不是先幫孩子投保,自己有了保障,才能為孩子撐起一個強有力的保護傘!越早買越好,因為隨著年齡的增加,風險會逐步變高。” 2.“介于身邊太多盆友購買了某安的‘平安福’和‘少兒平安福’,我覺得非常有必要來黑一波,如果想節省一半的錢買更全面的保障請私信我”。上述信息存在將不同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進行片面對比欺騙投保人的問題。
二、承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當事人李異凡2018年1月17日在微信朋友圈中發布信息:“小廣告-工銀安盛御如意重大疾病保障。88種重疾、33種輕癥,雙豁免,重疾3次賠付、輕癥3次賠付,還有額外增值服務,保費低于業內平均水平。凡2月15日前投保的盆友,送香港周大福掛飾,可以掛在車里或者包上,招財貓添好彩,我只有幾個哈!歡迎咨詢!擾屏見諒!”。該信息存在承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的問題。
上述違法事實,有事實確認書、當事人李異凡微信朋友圈截圖、承保清單、情況說明、保險條款、業務清單、責任認定書、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我局決定對當事人李異凡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三千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