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7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湖北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鄂銀保監罰決字2019年62號)顯示,經查,時任華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泰人壽”)隨州中心支公司營業部經理的方靈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欺騙投保人。當事人方靈于2018年8月31日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稱“華泰盛世返還高、拿錢快、快活好養老,司慶獻禮,僅售十天,今天不搶,更待何時”。經查,當事人方靈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的華泰盛世僅售十天的信息不真實,存在以不真實信息欺騙投保人的問題。
綜上,湖北銀保監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上述欺騙投保人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湖北銀保監局決定對當事人方靈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三千元。
華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泰人壽”)是一家由國內外實力雄厚的金融保險集團和知名企業發起設立的全國性壽險公司,股東投入資金超過20億元。公司于2005年正式開業,總部設在北京。華泰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79.64%。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違反本法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原文:
鄂銀保監罰決字2019年62號
當事人:方靈
職務:時任華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中心支公司營業部經理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42130219****4
住址: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方靈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方靈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欺騙投保人。當事人方靈于2018年8月31日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稱“華泰盛世返還高、拿錢快、快活好養老,司慶獻禮,僅售十天,今天不搶,更待何時”。經查,當事人方靈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的華泰盛世僅售十天的信息不真實,存在以不真實信息欺騙投保人的問題。
上述違法事實,有事實確認書、當事人方靈微信朋友圈截圖、承保清單、情況說明、保險條款、責任認定書、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欺騙投保人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我局決定對當事人方靈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三千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