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月7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上海監管局發布關于對山東神光咨詢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山東神光咨詢)上海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
經查,山東神光咨詢上海分公司在開展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過程中,存在部分投顧建議引用其他證券公司研究報告時,未全面說明相關研究報告發布人及發布日期;業務環節留痕有效性不足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上海監管局決定對山東神光咨詢上海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證券投資顧問依據本公司或者其他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證券研究報告作出投資建議的,應當向客戶說明證券研究報告的發布人、發布日期。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環節實行留痕管理。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的時間、內容、方式和依據等信息,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錄留存。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協議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以下是原文:
關于對山東神光咨詢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采取責
令改正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
山東神光咨詢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開展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過程中,存在部分投顧建議引用其他證券公司研究報告時,未全面說明相關研究報告發布人及發布日期;業務環節留痕有效性不足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在日常監管中持續關注你公司的整改情況。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