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7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紹興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紹銀保監罰決字〔2019〕10號)顯示,渤海銀行紹興分行虛增存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中國銀保監會紹興監管分局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100萬元。
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31日成立于天津,2006年2月16日正式對外營業。渤海銀行是1996年以來獲中國政府批準設立的第一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是第一家在發起設立階段就引入境外戰略投資者的中資商業銀行,也是第一家總行設在天津市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天津泰達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25%。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準分立、合并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四)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五)未經批準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
(六)未經批準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八)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