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9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臺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臺銀保監罰決字〔2019〕26號)顯示,杭州銀行臺州分行存在以下違法行為:理財銷售行為不合規,存在代客操作情況;貸后管控不到位,貸款資金流入房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中國銀保監會臺州監管分局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50萬元。
1996年5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杭州市原33家城市信用社和市聯社9家辦事處的基礎上籌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杭州城市合作銀行;1996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杭州城市合作銀行開業并核準<杭州城市合作銀行章程>;1996年9月,杭州銀行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了登記注冊手續,并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1998年4月7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杭州銀行名稱由杭州城市合作銀行更名為杭州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7月8日公告,經中國銀監會批準,"杭州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更名為"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杭州銀行"。
2019年2月20日,央行合肥中心支行公布行政處罰((合銀)罰字[2019]9號)。杭州銀行合肥分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四項法律法規,央行合肥中心支行給予該行兩次警告,一次責令整改,合計罰款人民幣27萬元,并對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共計罰款人民幣1.3萬元。具體違法行為類型及行政處罰內容包括:違反《金融統計管理規定》,給予警告并處以人民幣1萬元罰款;違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給予警告并處以人民幣2萬元罰款;違反《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責令該行改正并處以人民幣1萬元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相關規定,對單位罰款人民幣23萬元,并對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兩人共計罰款人民幣1.3萬元。
2019年9月1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決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蕭外管罰〔2019〕3號)顯示,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蕭山支行存在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違法違規行為。國家外匯管理局蕭山支局對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罰款3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麗水監管分局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麗銀保監罰決字〔2019〕8號)顯示,杭州銀行麗水分行存在銷售人員在自助終端上代客操作購買理財產品的違法行為。中國銀保監會麗水監管分局決定對其罰款人民幣25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