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9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池州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池銀保監罰決字〔2019〕9號)顯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人壽”,601628.SH)石臺支公司客戶信息不真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池州銀保監分局對其處以罰款七萬五千元。
池州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池銀保監罰決字〔2019〕10號)顯示,中國人壽石臺支公司客戶信息不真實,丁士海時任中國人壽石臺支公司副經理(主持工作),主持該公司全面工作,對中國人壽石臺支公司客戶信息不真實的違法違規行為管理不力,應負直接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池州銀保監分局對其處以警告并處罰款五千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