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月13日訊 湖北證監局近日發布了關于對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簡稱“深圳新蘭德”)武漢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經查,深圳新蘭德武漢分公司負責人及投資顧問人員變動未及時報備。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委發[1997]96號)第十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湖北證監局決定對深圳新蘭德武漢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委發[1997]96號)第十條規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的業務方式、業務場所、主要負責人以及具有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業務人員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提出變更報告,辦理變更手續。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以下為原文
湖北證監局關于對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公司負責人及投資顧問人員變動未及時報備。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委發[1997]96號)第十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在本監管措施下發之日起60日內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送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北證監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