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6日訊 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了關于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武昌支行與施揚翼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2019]47號、48號)。
經查,交通銀行客戶經理施揚翼在基金銷售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向投資者就不確定事項提供確定性的判斷、向投資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條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湖北證監局決定對交通銀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施揚翼作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武昌支行的銷售經理,系上述違規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條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湖北證監局決定對施揚翼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向投資者銷售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的證券、
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包括創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公開或者非公開轉讓的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或者為投資者提供相關業務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禁止經營機構進行下列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活動:
(一)向不符合準入要求的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二)向投資者就不確定事項提供確定性的判斷,或者告知投資者有可能使其誤認為具有確定性的意見;
(三)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
(四)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不符合其投資目標的產品或者服務;
(五)向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銷售或者提供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
(六)其他違背適當性要求,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督管理措施。
以下為原文:
湖北證監局關于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武昌支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武昌支行:
經查,你行客戶經理施揚翼在基金銷售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向投資者就不確定事項提供確定性的判斷、向投資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條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行應引以為戒,進一步加強基金銷售業務合規管理,杜絕此類違規事項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北證監局
2019年12月31日
湖北證監局關于對施揚翼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施揚翼:
經查,你作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武昌支行的銷售經理,在基金銷售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向投資者就不確定事項提供確定性的判斷、向投資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你系上述違規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條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北證監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