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21日訊 中國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昨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黔東南銀處罰﹝2020﹞0002 號)顯示,貴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州銀行”06199.HK)黔東南分行存在金融統計類、支付結算類、貨幣金銀類、國庫類違法違規行為。
根據《金融統計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人民幣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黔東南州中心支行對其位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合計人民幣22.5萬元。
據招股說明書,貴州銀行的第一大股東為貴州省財政廳,持股比例13.15%;第二大股東為貴州茅臺,持股比例12.00%;第三大股東為貴安新區開發投資,持股比例7.20%。
《金融統計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金融機構統計及相關部門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含地、市)以上機構和有關部門對該金融機構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對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金融機構或者上級金融機構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的紀律處分。中國人民銀行統計及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所在單位或上級單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的紀律處分。
(一)虛報、瞞報金融統計資料的;
(二)偽造、篡改金融統計資料的;
(三)拒報或者屢次遲報金融統計資料的;
(四)違反本規定,未經批準,自行編制發布金融統計調查表,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違反本規定有關保密條款和《金融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規定》,超越權限,自行公布金融統計資料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強迫和授意統計部門和統計人員在統計數據上弄虛作假的;
(七)對堅持原則實報統計數據或檢舉揭發統計違法、違規行為人員進行刁難、打擊報復的;
(八)在接受統計檢查時,拒絕提供情況、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轉移、隱匿、毀棄原始統計記錄、統計臺賬、統計報表以及與統計有關的其他資料造成重大損害的;
(九)使用暴力或者威脅的手段阻撓、抗拒統計檢查的;
(十)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依法認定的其他行為。
《人民幣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開戶申請資料欺騙中國人民銀行許可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
(二)開立或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未按本辦法規定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予以登記、簽章或通知相關開戶銀行。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結算。
(四)為儲蓄賬戶辦理轉賬結算。
(五)違反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或辦理現金存入。
(六)超過期限或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資料。
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故意毀損人民幣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金融機構不得占壓財政存款或者資金。 金融機構占壓財政存款或者資金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