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3日訊 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了關于對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陸家嘴證券營業部采取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措施的決定。
決定顯示,證監會上海監管局發現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陸家嘴證券營業部某投資顧問在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過程中,向客戶明示所推薦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的交易價格和交易時間,存在誘導客戶交易的行為,且未提示投資風險。該投資顧問未按照公司制度和工作安排違規提供投資顧問服務,損害了客戶利益,營業部未能及時發現上述行為,反映出營業部對投資顧問人員管控不力、內部控制不完善。
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上海監管局擬作出如下監督管理措施決定:責令營業部在決定下發之日起1年內,每6個月開展一次內部合規檢查,并在每次檢查后10個工作日內,向上海監管局報送合規檢查報告。
據悉,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創立于1993年2月8日,經營范圍為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資訊;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證券投資基金代銷;融資融券業務;代銷金融產品業務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證券業務。
此外,2018年6月11日,湘財證券發布公告稱,公司股票自2018年6月12日起終止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系統轉讓掛牌。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并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并進行全面核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
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
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陸家嘴證券營業部采取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措施的決定
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陸家嘴證券營業部:
經查,我局發現你營業部某投資顧問在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過程中,向客戶明示所推薦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的交易價格和交易時間,存在誘導客戶交易的行為,且未提示投資風險。該投資顧問未按照公司制度和工作安排違規提供投資顧問服務,損害了客戶利益,你營業部未能及時發現上述行為,反映出你營業部對投資顧問人員管控不力、內部控制不完善。
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擬作出如下監督管理措施決定:
責令你營業部在本決定下發之日起1年內,每6個月開展一次內部合規檢查,并在每次檢查后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報送合規檢查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0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