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30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3月27日公布的深圳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核查,前海領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前海領秀”)在聯金瑞萊-穩盈2號基金(以下簡稱“穩盈2號”)的宣傳推介材料中使用“按月分配”“按月結算、到期贖回”等文字表述,穩盈2號的基金合同約定了目標年化收益率及收益分配方案,實際運作中每月按基金合同向投資者支付收益,構成承諾最低收益,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前海領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核查,前海領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聯金瑞萊-穩盈2號基金的宣傳推介材料中使用“按月分配”“按月結算、到期贖回”等文字表述,穩盈2號的基金合同約定了目標年化收益率及收益分配方案,實際運作中每月按基金合同向投資者支付收益,構成承諾最低收益,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王召作為前海領秀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王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深圳前海領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8日,注冊地位于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為王召。經營范圍包括受托管理股權投資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及發行基金、不得從事公開募集及發行基金管理業務);股權投資;投資咨詢、投資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項目除外,限制的項目須取得許可后方可經營);受托資產管理(不得從事信托、金融資產管理、證券資產管理等業務)。深圳前海領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為深圳市前海圳盈投資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
當事人王召任前海領秀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此外,王召持有深圳市前海圳盈投資有限公司30%股份,為第二大股東。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 中國證監會 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前海領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前海領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經核查,你公司在聯金瑞萊-穩盈2號基金(以下簡稱穩盈2號)的宣傳推介材料中使用“按月分配”“按月結算、到期贖回”等文字表述,穩盈2號的基金合同約定了目標年化收益率及收益分配方案,實際運作中每月按基金合同向投資者支付收益,構成承諾最低收益,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3月24日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王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王召:
經核查,前海領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前海領秀或公司)在聯金瑞萊-穩盈2號基金(以下簡稱穩盈2號)的宣傳推介材料中使用“按月分配”“按月結算、到期贖回”等文字表述,穩盈2號的基金合同約定了目標年化收益率及收益分配方案,實際運作中每月按基金合同向投資者支付收益,構成承諾最低收益,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你作為前海領秀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