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濟南4月9日電(記者張武岳)山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山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辦法》,明確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框架、程序規范、權限責任、結果運用等,將為依法開展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推動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制度保障。
辦法明確了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定位,強調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作為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延伸和補充,與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有機銜接、形成合力,督察方式主要有例行督察、專項督察、駐區督察。
據悉,開展例行督察時,山東將組建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督察組設組長、副組長。督察組“一次一成立”,組長“一次一授權”。組長由現職或者近期退出領導崗位的正廳級干部擔任,副組長由生態環境廳副廳級干部擔任。
另外,相較于例行督察,專項督察具備程序簡化、方式靈活、問題更加聚焦等特點,期間不召開見面溝通會、督察動員會等,不專門設立舉報電話,直奔問題,開展調查核實、現場驗證,形成督察發現問題清單和責任清單。
辦法還規定,將“回頭看”內容整合并入駐區督察,不再單獨開展,做到嚴在平時、督在日常,突出建章立制、常態長效。同時市級及以下黨委、政府不得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為進一步強化督察權威,辦法就黨政領導干部責任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以及移送檢察、監察或者司法機關等做出明確規定,對督察發現的失職失責情況,形成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清單和案卷,依紀依法嚴肅、精準、有效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