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2日訊 4月22日,中國銀保監會網站發布了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渝銀保監罰決字〔2020〕9號)顯示,經查,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安財險”)涪陵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2019年1月至3月,天安財險涪陵支公司業務員黃珩將其負責銷售的保險業務虛掛為個人代理人業務,套取代理手續費6.39萬元,涉及保單97筆,涉及保費33.07萬元。天安財險涪陵支公司業務員黃珩對上述違法行為承擔直接責任。
綜上,重慶監管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上述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重慶監管局決定對天安財險涪陵支公司罰款5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重慶監管局決定對黃珩警告并罰款1萬元。
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國首家由企業出資組建的股份制商業保險公司和國內第四家財產保險公司,成立于1995年1月,總部設在上海浦東,注冊資本177.6億元人民幣。公司擁有33家分公司(含航運保險中心)、263家地市級中支公司及944家支公司級營業網點,經營區域覆蓋了除港澳臺、西藏、青海、寧夏及內蒙 古以外的全國主要行政區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渝銀保監罰決字〔2020〕9號)
當事人: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公司(以下簡稱“天安財險涪陵支公司”)
營業地址:重慶市涪陵區太極大道35號(鹽業綜合樓)第3層
主要負責人:周耀
當事人:黃珩
身份證號:50010219940907****
職務:天安財險涪陵支公司業務員
住址:重慶市涪陵區烏楊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重慶銀保監局對天安財險涪陵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天安財險涪陵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2019年1月至3月,天安財險涪陵支公司業務員黃珩將其負責銷售的保險業務虛掛為個人代理人業務,套取代理手續費6.39萬元,涉及保單97筆,涉及保費33.07萬元。
天安財險涪陵支公司業務員黃珩對上述違法行為承擔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相關情況說明、調查筆錄、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我局決定對天安財險涪陵支公司罰款5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黃珩警告并罰款1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