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2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遼銀保監罰決〔2020〕18號)顯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中心支公司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和業務財務數據不真實。王明鼎時任公司副總經理,系該違法行為責任人員,被遼寧銀保監局給予警告,并合計罰款15萬元。
經查明,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在2018年至2019年3月經營車險業務經營過程中將145家合作車商渠道業務虛掛為北京瑞金恒邦保險銷售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的代理業務,共涉及保單21499筆,保費5410.54萬元,手續費資金1457.15萬元。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項之規定。王明鼎作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并在2018年8月24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間分管車行渠道業務,共涉及虛掛保費2857.14萬元,涉及手續費資金544.92萬元,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遼寧銀保監局對王明鼎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
二、在2019年初通過廣告費、宣傳費報銷營業費用127.36萬元,實際用于支付2018年雙11和雙12活動期間拖欠合作車商的市場費用。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王明鼎作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遼寧銀保監局決定對王明鼎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
上述兩項違法合計罰款15萬元。遼寧銀保監局要求王明鼎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不繳的,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官網顯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財險")成立于2006年12月30日,系旗下核心成員,注冊資本為188億元,經營范圍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上述業務的再保險業務,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保險資金運用業務,經中國銀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天眼查顯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分別為: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持股60%;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0%。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遼銀保監罰決〔2020〕18號)
被處罰個人姓名:王明鼎
住址:沈陽市沈河區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41160219**********
所在單位名稱: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中心支公司
職務:副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中心支公司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和業務財務數據不真實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你系該違法行為責任人員,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你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在2018年至2019年3月經營車險業務經營過程中將145家合作車商渠道業務虛掛為北京瑞金恒邦保險銷售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的代理業務,共涉及保單21499筆,保費5410.54萬元,手續費資金1457.15萬元。
上述行為有以下證據材料為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國壽財險關于虛掛北京瑞金恒邦保險銷售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中介業務的情況說明、虛掛的車險業務明細表、向北京瑞金恒邦保險銷售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支付手續費財務憑證、北京瑞金恒邦保險銷售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關于虛掛業務的情況說明、相關任職文件及調查筆錄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項之規定。
你作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并在2018年8月24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間分管車行渠道業務,共涉及虛掛保費2857.14萬元,涉及手續費資金544.92萬元,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
二、在2019 年初通過廣告費、宣傳費報銷營業費用127.36萬元,實際用于支付2018年雙11和雙12活動期間拖欠合作車商的市場費用。
上述行為有以下證據材料為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關于虛列費用的情況說明、虛列費用補貼車險業務明細表、虛列營業費用的財務憑證、相關任職文件及調查筆錄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
你作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
你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不繳的,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遼寧銀保監局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