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4月23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北京監管局發布關于對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建投 證券代碼:601066)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中信建投管理8只私募資管計劃,投資于同一資產的資金均超過該資產管理計劃資產凈值的25%。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8〕31號)第十五條的規定,按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北京監管局決定對中信建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上述違規行為反映出中信建投內部控制存在薄弱環節,私募資管業務風險管控不足。中信建投應進一步強化合規管理與風險控制,杜絕此類違規事件再次發生。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8〕31號)第十五條:一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于同一資產的資金,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 25%;同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的全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于同一資產的資金,不得超過該資產的25%。銀行活期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地方政府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投資品種除外。單一融資主體及其關聯方的非標準化資產,視為同一資產合并計算。
全部投資者均為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專業投資者且單個投資者投資金額不低于 1000 萬元的封閉式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及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資產管理計劃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同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的全部資產管理計劃及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基金)合計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資產管理計劃、公募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第七十八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托管人、銷售機構和投資顧問等服務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中國證監會其他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是原文:
關于對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管理8只私募資管計劃,投資于同一資產的資金均超過該資產管理計劃資產凈值的25%。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8〕31號)第十五條的規定,按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上述違規行為反映出你公司內部控制存在薄弱環節,私募資管業務風險管控不足。你公司應進一步強化合規管理與風險控制,杜絕此類違規事件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