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4月23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北京監管局發布關于對恒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泰證券)北京廣安路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劉宇清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劉宇清在擔任恒泰證券北京廣安路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期間,違規為客戶之間的融資以及出借證券賬戶提供中介和其他便利。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六)項、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五十三條第(八)項、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北京監管局決定對劉宇清(劉宇清,身份證號:110111********8612)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行政監管措施,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2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等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六)項:證券經紀人應當在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證券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六)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的員工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證券公司的證券經紀業務營銷人員數量應當與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適應。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的證券經紀人,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對違反規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導致證券經紀人違法違規、客戶大量投訴、出現重大糾紛、不穩定事件的證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經紀業務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和有關證券營業部的分支機構風險資本準備計算金額,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證券經紀人規模等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
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的失信行為信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系統。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四條: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章、規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業規范,恪守誠信,勤勉盡責。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五十三條第(八)項: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可以將其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八)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五十四條:自被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2年內,任何證券公司不得聘用該人員擔任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
以下是原文:
關于對劉宇清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監管措施的決定
劉宇清:
經查,你在擔任恒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廣安路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期間,違規為客戶之間的融資以及出借證券賬戶提供中介和其他便利。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六)項、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五十三條第(八)項、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劉宇清,身份證號:110111********8612)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行政監管措施,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2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等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