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銀川4月28日電(于晶)4月28日,記者從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獲悉,為規范社會救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寧夏民政廳、財政廳和銀保監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救助資金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對社會救助資金管理提出明確要求。
《實施意見》進一步規范資金支付使用,進一步界定了社會救助資金使用范圍和界限,規范了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和救助工作經費的使用途徑,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同時將專項監督檢查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嚴格信息公開公示制度,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
《實施意見》明確,社會救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用于低保對象發放低保金和補貼,為特困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含補貼)、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為臨時救助對象發放臨時救助金或實物,為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及艾滋病毒感染兒童發放基本生活費,為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實施主動救助、生活救助等并實施未成年人社會保護。
《實施意見》指出,社會救助資金實行自治區總負責,市、縣(區)抓落實的責任分擔方式,中央統籌指導并給予補助。各級民政部門根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需要,做好資金測算,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測算情況及上年度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科學合理編制資金預算,切實落實資金保障責任。
嚴控資金分配下達,堅持“傾斜與激勵”相結合原則,將社會救助資金重點向貧困程度深、保障任務重、工作績效評價好的地區傾斜。為提高下達效率,規定寧夏在收到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文件后30日內下達各地,市級收到寧夏下達資金后及時向所轄區下達補助資金,各縣(區)民政部門根據所轄各鄉鎮人口基數、上年臨時救助人數、救助水平等情況測算下達臨時救助資金。
各級民政、財政部門、代理金融機構不得擅自擴大社會救助資金支出范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滯留社會救助資金,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加強與審計部門的溝通,定期開展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專項檢查、督查、審計等,重點檢查社會救助資金保障、撥付、發放、使用等情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