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4月28日訊(記者 曹中原 里豫)日前,河南省法院公布一起物流企業涉法案件,因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送達法院法律文書專遞時向法院出具虛假回執,被地方人民法院罰款20萬元。
河南省方城法院在辦理樊某申請執行馬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過程中,于2020年3月2日通過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法院專遞方式向被執行人馬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行裁定書三份法律文書。3月5日,該公司投遞員在改退批條上標注“收件人已去世”,并加蓋了郵戳,將該專遞退回。
執行員任大偉接到退回的專遞后,即向申請人樊某進行了通報,樊某不信,希望法院核實情況。任大偉立即撥打郵寄聯上所標注的電話號碼,對方稱自己便是被執行人馬某,該電話號碼一直是自己使用,人一直在外地。為了進一步查清事實真相,4月24日,任大偉前往被執行人馬某的居住地方城縣四里店賈盤村實地調查。該村村委證明馬某沒有去世,更未被注銷戶口,并出具了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郵政機構按照當事人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送達的,應當在規定的日期內將回執退回人民法院。郵政機構按照當事人提供或確認的送達地址在五日內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達,通過電話或者其他聯系方式又無法告知受送達人的,應當將郵件在規定的日期內退回人民法院,并說明退回的理由。”方城法院認為,該郵政速遞物流分公司在投遞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將未妥投的法院專遞以被送達人死亡為由退回,妨礙了法院執行工作,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決定對該公司罰款2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規定,快遞企業不得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 ,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交由國家郵政機構(以下簡稱郵政機構)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是法院系統郵寄訴訟文書的唯一渠道。
公開資料顯示,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郵政速遞物流)由中國郵政集團公司作為主要發起人,于2010年6月發起設立的股份制公司,是中國經營歷史最悠久、規模最大、網絡覆蓋范圍最廣、業務品種最豐富的快遞物流綜合服務提供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