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流通領域散煤、成品油質量監督抽查
不合格產品后處理工作暫行規定(征求意見
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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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流通領域散煤、成品油質量監督抽查發現的不合格產品后處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我局起草了《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流通領域散煤、成品油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后處理工作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提出反饋意見,截止時間為2020年5月13日。1.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scc8003@126.com,請備注“反饋散煤、成品油后處理工作暫行規定意見”字樣。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石家莊市橋西區中華南大街537號河北省市場監管局網監處(郵編050051),請在信封上注明“反饋散煤、成品油后處理工作暫行規定意見”。
附件: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流通領域散煤、成品油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后處理工作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9日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流通領域散煤、成品油質量監督抽查
不合格產品后處理工作暫行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流通領域散煤、成品油質量監督抽查發現的不合格產品后處理工作,進一步增強流通領域散煤、成品油質量監管的針對性、有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組織開展的流通領域散煤、成品油質量監督抽查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的后處理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后處理內容 本規定所稱后處理工作是指依照相關規定,對省局組織開展的流通領域散煤、成品油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進行處理的過程。包括檢驗結論送達、結果移送和報送、異議處理、結果的處理、整改復查、信息發布、法律責任及附則等內容。后處理工作應當依法依規開展,涉及行政處罰的,還應遵守相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
第四條 職責分工 省局負責組織實施省本級監督抽查,指導全省流通領域散煤、成品油質量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負責匯總、分析全省流通領域散煤、成品油監督抽查信息。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省局監督抽查中發現的本行政區域內不合格散煤、成品油后處理工作,具體承擔質量分析、處理情況報送、通報等工作。
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局)負責組織實施省局監督抽查中發現的本行政區域內不合格散煤、成品油后處理工作,具體承擔檢驗結論報送、不合格產品處理、整改復查、行政處罰、處理情況報送等工作。
相關檢驗機構按照省局的委托承擔產品的檢驗結論送達、初步質量分析、復查檢驗和檢驗結論報送等相應工作。抽查和檢驗機構確定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被抽樣銷售者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查找不合格原因,積極整改復查,配合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置不合格產品,完成后處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檢驗結論送達
第五條 承擔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應按照省局任務要求和時間規定完成監督抽查檢驗工作,并在出具檢驗報告后3個工作日內將檢驗報告及有關材料同時報送省局和被抽檢銷售企業所在地市、縣局。送達方式可以為直接送達或通過中國郵政特快專遞送達。
省局接到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報告及相關文書材料后,應進行匯總、整理和分類,及時將不合格檢驗報告及相關文書材料轉交承擔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的市、縣局。
市局收到不合格散煤、成品油檢驗報告和相關文書材料后,應進行匯總、整理和分類,并按照職能分工組織開展后處理工作。
縣局收到不合格散煤、成品油檢驗報告和相關文書材料后,應進行匯總、整理和分類,及時將檢驗結論書面告知被抽樣銷售者,并同時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按照職能分工及時開展后處理工作。
通過中國郵政特快專遞方式寄送的要經過中國郵政快遞查詢等方式確認不合格產品被抽樣銷售者已收到相關材料。如果被抽樣銷售者沒有簽收檢驗報告和結果通知書(主要指快遞單查詢顯示未簽收或退還等情況),檢驗機構要通過錄音電話等方式再次進行告知。
第三章 結果移送和報送
第六條 抽查結果通報 監督抽查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標明是外省生產企業生產的,由省局填寫《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移送處理單》(省外),通報至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
抽查發現的不合格產品為省內企業生產的,由省局填寫《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處理通知單》,通報至生產企業所在地的市場監管部門和標明的被抽樣生產者。
抽查發現產品存在明顯的區域性、行業性質量問題或社會關注度較高的,省局可根據實際情況直接啟動后處理程序或移交相關部門進行立案查處和整改復查。
第七條 處理情況報送 具體承辦后處理的市場監管部門應嚴格依據本規定要求開展對被抽樣銷售者的后處理工作,按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處理通知單》規定的日期將抽查后處理情況報告省局,如需延長處理時限,可申報省局同意后繼續開展。
第八條 風險分析與預防 抽查發現的散煤、成品油合格率明顯低于全國同類產品質量合理水平的,省局要及時組織相關部門、行業組織、執法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等進行質量分析研究,防止發生區域性、行業性、系統性質量事件,并根據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程度向省政府報送(或向屬地市政府通報)發現問題,及早解決苗頭性質量問題。
第四章 異議處理
第九條 異議提出 被抽樣銷售者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結論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省局提交書面復檢申請(原件)、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授權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證明材料,復檢申請需要載明申訴的要求、理由以及相關證據,明確申請復檢項目,并提供有效聯系方式;逾期未遞交書面異議書的,視為認可檢驗結論。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異議分類 被抽樣銷售者對抽樣過程、樣品的真實性等有異議的,省局應當組織抽樣人員、被抽企業以及相關執法人員等進行樣品確認,查證相關視頻、視聽等資料,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被抽樣銷售者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提出書面復檢申請并闡明理由充分,且具備檢驗條件的,省局應按原監督抽查方案或實施細則組織進行復檢,開具《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檢申請受理通知書》通知企業。
對于無具體申訴要求、理由不充分、證據不充足的,一般不予受理。對于因檢驗項目沒有重現性或按照標準規定不能復檢或者樣品自然失效等原因而不具備重新檢驗條件的,一般不予以復檢。
第十一條 異議回復 省局收到被抽樣銷售者提交的書面復檢申請等異議材料后,應當及時組織研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不受理被抽樣銷售者申請的,也應書面說明理由,開具《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檢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復檢通知之日起7日內辦理復檢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視為放棄復檢。
第十二條 復檢機構確認 省局應當自申請人辦理復檢手續起10日內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的技術機構進行復檢。
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但備用樣品存放地所在行政區域內(以省為單位)僅有一個技術機構具備相應資質的除外。必要時,省局有權指定其他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開展復檢工作。
省局確定復檢機構后,應向承擔復檢任務的檢驗機構開具《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檢任務書》,明確檢驗項目和完成時限。
第十三條 復檢樣品確認 確定復檢機構和復檢時間后,復檢申請人、承擔原抽樣任務的抽樣人員、省局負責后處理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必要的參與人員要在指定地點共同對備用樣品進行確認,填寫《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檢樣品確認書》。若復檢申請人不能按時到指定地點確認樣品的,在其提供委托書后,承擔復檢任務的機構可按《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檢任務書》要求內容進行復檢。若復檢申請人不能按時到達指定地點并無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復檢申請。
被抽樣銷售者隱匿、轉移、變賣、損毀備用樣品的,應當終止復檢,并以初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備用樣品封存在被抽企業銷售者處的,省局應當在樣品確認后,自復檢機構確定之日起10日內,自行或者委托抽檢機構與被抽樣銷售者一同將備用樣品送至復檢機構。
第十四條 復檢檢驗實施 復檢機構收到備用樣品后,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像方式檢查記錄備用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以及其他可能對檢驗結論產生影響的情形,并核對備用樣品與抽樣文書的記錄是否相符。
第十五條 復檢結果報送 復檢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按照監督抽查實施方案或實施細則規定的檢驗方法、判定規則等對與異議相關的檢驗項目進行復檢,并將復檢結論及時報送省局。
第十六條 復檢結果處理 省局應根據復檢結論或調查核實的情況,作出維持、撤銷或變更原檢驗結論的決定,并填寫《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檢結果通知書》,將復檢結果及時通知申請企業和負責后處理監管部門。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十七條 復檢費用 復檢申請人應當向復檢機構先行支付復檢費用。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復檢申請人承擔;與初檢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組織監督抽查的省局承擔。
第五章 結果的處理
第十八條 不合格產品處置 被抽樣銷售者應當自收到不合格檢驗結論之日起停止銷售不合格散煤、成品油,并向負責后處理部門書面報告有關進銷貨情況。
第十九條 責令整改 負責后處理的市場監管部門在收到《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處理通知單》和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被抽樣銷售者開具《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被抽樣銷售者在接到該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完成整改工作。
第二十條 行政處罰 抽查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后處理部門在接到省局的不合格檢驗結論書面通知單等相關信息后,應在第一時間登記保存被抽樣銷售者的同一批次被抽產品,并對進貨來源作初步調查。被抽樣銷售者對檢驗結論認可或具備法律效力的復檢結果仍然維持原檢驗結論的,負責后處理的部門要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有嚴重質量問題是指:
1.產品質量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2.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3.屬于國家明令淘汰產品的;
4.失效、變質的;
5.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嚴重質量問題的情形。
第六章 整改復查
第二十一條 督促整改 后處理部門應督促被抽樣銷售者積極整改,有效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按時提交整改情況報告和復查申請。
被抽樣銷售者應當自收到責令整改通知書之日起,查明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查清質量責任,根據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責令整改通知書》提出的整改要求,在60日內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負責后處理部門提交整改報告,提出復查申請。
被抽樣銷售者在整改復查合格前,除為提供復查所需樣品外,不得恢復銷售同一產品(同一產品,是指同一生產者按照同一標準生產的同一商標、同一規格型號的產品)。
第二十二條 停業或轉產 被抽樣銷售者不再繼續銷售同一產品,后處理部門應及時組織現場核查,詳細記錄核查情況,并在核查工作完成后的5個工作日內報告省局。對已售出的不合格產品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置。
第二十三條 質量分析會制度 負責抽查后處理的部門應建立產品質量分析會制度,主要針對國抽發現的不合格散煤、成品油或省抽在同一被抽樣銷售者處連續兩次以上發現的不合格散煤、成品油,后處理部門要組織被抽樣銷售者、行業協會以及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及時召開質量分析會,查找不合格原因,強化質量管理。
第二十四條 復查申請 被抽樣銷售者查明不合格原因后,要及時完善技術措施和管理制度,保證產品質量合格。完成整改工作且整改后銷售的產品符合復查條件的,應及時向負責后處理的部門書面提出復查申請。
第二十五條 組織復查 后處理部門自接到被抽樣銷售者復查申請5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查。對確已查明不合格原因,完成整改工作且整改后銷售的產品符合復查條件的,應在核查工作完成后的3個工作日內開具《產品質量監督復查檢驗委托書》,及時確定復查產品和完成時限,組織具備法定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按照原抽查方案進行復查檢驗。復查所需樣品由被抽樣銷售者無償提供。
第二十六條 復查結果送達 承擔復查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應按照委托復查的后處理部門要求,完成復查抽樣、檢驗工作,及時將復查結果報送后處理部門,由負責后處理的市場監管部門書面告知被復查企業。
第二十七條 復查結果處理 產品質量經復查合格,且售出的不合格產品已經依法依規妥善處置完畢的,被抽樣銷售者可恢復銷售同一產品。
凡整改不到位、復查不合格的被抽樣銷售者仍然不得銷售與被抽產品的同一產品。負責后處理的監管部門要將復查不合格情況及時上報省局,省局依法向社會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條 二次復查處理 負責后處理的市場監管部門應在公告之日起60日后90日前對被抽樣銷售者組織復查,經復查仍不合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七條規定,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后經復查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同時抄告同級商務部門。
第二十九條 約談制度 產品質量經復查檢驗仍然不合格,或在國抽中同一被抽樣銷售者連續兩次出現不合格產品,省局(或指定轄區負責后處理部門)要對被抽企業和當地政府及市場監管部門開展質量約談,強化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的落實。
第七章 信息發布
第三十條 信息發布管理 省局統一向社會發布本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散煤、成品油質量狀況公告及違法企業信息。未經省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或泄露監督抽查信息。
第三十一條 分析評估 省局應組織專家對省級散煤、成品油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進行匯總、分析,擬定通報和公告信息。
第三十二條 公告內容 公告信息應客觀準確,主要內容包括:
(一)監督抽查產品種類等基本信息;
(二)產品存在的質量問題;
(三)存在下列行為的被抽樣銷售者信息:
1.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監督抽查的;
2.擅自更換、隱匿、處理已抽查封存樣品的;
3.監督抽查產品質量不合格,無正當理由拒絕整改的;
4.監督抽查產品質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滿后,未提交復查申請,也未提出延期復查申請的;
5.被抽樣銷售者在規定期限內向負責后處理的縣局提交了整改報告和復查申請,但并未落實整改措施或產品經復查仍不合格的;
6.因停業、轉產等原因不再繼續銷售與不合格產品同一產品,未能完成復查的;
7.整改復查合格前,繼續銷售與不合格產品同一產品的;
8.連續兩次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其他應當發布的內容。
第三十三條 公告時間 公告分為定期公告和不定期公告。定期公告原則上在本季度監督抽查結束后的下個季度內發布;對于產品質量存在風險等需及時向社會發布的,應依據實際情況發布。
第三十四條 公告發布途徑 公告可以通過省局網站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發布,必要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及時、準確地將監督抽查產品的質量狀況告知社會各界和公眾。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依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被抽銷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后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
(一)被抽樣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二)阻礙、拒絕或者不配合依法進行的監督抽查的;
(三)未經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復查合格而恢復生產、銷售同一產品的;
(四)隱匿、轉移、變賣、損毀樣品的。
第三十六條 負責后處理的抽樣機構、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
第三十七條 負責后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負責后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存后處理過程中使用的文書等有關材料、證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條 各市、縣(市、區)局要依據法律法規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級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