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8日訊 5月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1號、2號)。廈門證監局對鄒濟達以及賈小東、馮海霞分別涉嫌內幕交易寧夏西部創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部創業”,000557.SZ)股票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2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2016年2月1日,西部創業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寧夏寧東鐵路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權方案實施完畢后,寧夏國營集團成為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2017年2月底,西部創業董事長王某林和中介見面,期間中介向王某林推薦收購唐山境界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唐山境界”)。2017年3月9日,西部創業王某林、副總經理王某杰與中介當面洽談收購唐山境界有關事項,王某林指示王某杰負責推進收購事宜。當天,中介與王某杰、劉某昭等人就收購唐山境界有關事宜召開會議。2017年3月20日至3月22日,西部創業柏某等一行人實地考察、調研唐山境界,并與唐山境界實際控制人黃某彬等人接洽,共同商討唐山境界股權收購事宜。
2017年3月31日至4月9日,西部創業委托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相關人員對唐山境界開展盡職調查。2017年4月7日,西部創業投資發展部召開部門會議,會上介紹了公司正在推進的唐山境界等項目情況,要求部門人員做好保密工作。鄒濟達之女鄒某楨作為投資發展部員工,參加了本次會議。
2017年4月11日,西部創業印發《西部創業并購唐山境界實業公司專報》,主送寧夏自治區相關領導及寧夏自治區國資委。2017年4月27日,西部創業召開黨委會議,研究同意簽訂關于以發行股份和/或支付現金方式收購唐山境界部分股權的《合作意向書》。2017年4月28日,西部創業與唐山境界及黃某彬、黃某天三方簽訂《合作意向書》。當日下午收盤后,西部創業以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為由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股票停牌。
2017年5月2日,西部創業發布關于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公告。5月31日,西部創業發布籌劃重組停牌期滿申請繼續停牌的公告,稱擬通過發行股份并支付現金的方式購買某標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權。2017年6月30日,西部創業再次發布籌劃重組停牌期滿申請繼續停牌的公告,稱擬通過發行股份并配套募集資金方式購買唐山境界部分股權。2017年9月11日,西部創業發布關于終止籌劃重大資產重組暨公司股票復牌的公告。
西部創業收購唐山境界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屬于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所述重大事件,在未依法公開前為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形成時間不晚于2017年3月24日,公開于2017年5月31日。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5月31日。
王某杰、劉某昭作為西部創業班子成員,參與了初步洽談、實地考察、組織中介機構盡職調查、簽訂合作意向書等重大決策,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于2017年3月24日。鄒某楨作為西部創業投資發展部員工,參加了2017年4月7日投資發展部部門會議,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于2017年4月7日。李某華時任寧夏自治區國資委主任,通過協調中介引薦重組標的、聽取匯報、實地考察等方式知悉內幕信息,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王某林時任西部創業董事長,參與并主導了西部創業收購唐山境界股權事項進展,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于2017年3月24日。
經查明,鄒濟達以及賈小東、馮海霞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鄒濟達與王某杰、劉某昭存在通話聯絡。2017年3月26日11時22分,鄒濟達撥打劉某昭手機,通話時長6分22秒;同日21時32分,鄒濟達撥打王某杰手機,通話時長19秒。
“鄒濟達”證券賬戶于2017年3月2日開立。2017年3月27日至4月21日,鄒濟達使用自有資金,操作“鄒濟達”證券賬戶累計買入“西部創業”9.95萬股,累計成交金額64.98萬元,其中1萬股于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賣出,8.95萬股于內幕信息公告后賣出,累計虧損14.00萬元。“鄒濟達”證券賬戶在2017年3月開立,開戶后一年內僅交易“西部創業”一只股票,且買入時間均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該賬戶首次買入“西部創業”日期在鄒濟達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劉某昭、王某杰通話后的第二天,第二次買入“西部創業”日期為鄒某楨知悉內幕信息后的第一個交易日,相關交易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特征明顯異常。鄒濟達對上述異常交易行為不能提供正當理由或合理解釋。
廈門證監局認為,鄒濟達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廈門證監局決定:對鄒濟達處以4萬元罰款。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賈小東與王某林、李某華存在通話聯絡。2017年3月24日至5月31日期間,賈小東與李某華通話較頻繁,其中2017年4月通話8次,7次集中在4月5日至8日期間。4月7日,賈小東與王某林存在1次通話記錄。
賈小東、馮海霞二人系夫妻關系。“賈小東”證券賬戶于2008年10月7日開立,“馮海霞”證券賬戶于2017年3月27日開立。“馮海霞”證券賬戶開戶以來至買入“西部創業”期間與“賈小東”證券賬戶交易股票品種完全相同,交易日期相近。馮海霞承認賈小東在買入“西部創業”前找人了解了西部創業情況,獲取信息后,其與賈小東都決定買入“西部創業”。賈小東亦承認其在買入“西部創業”前有和馮海霞商量。以上事實表明,賈小東與馮海霞存在內幕交易“西部創業”的共同故意。
2017年4月11日至4月28日,“賈小東”證券賬戶累計買入“西部創業”73.45萬股,累計成交金額490.16萬元,并于4月26日賣出30萬股,其余43.45萬股于2017年9月26日賣出,上述交易累計虧損66.62萬元。2017年4月11日至4月20日,“馮海霞”證券賬戶累計買入“西部創業”65.51萬股,累計成交金額440.92萬元,并于2017年9月11日全部賣出,累計虧損50.85萬元。
“賈小東”“馮海霞”證券賬戶交易“西部創業”行為明顯異常。一是兩賬戶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形成過程高度吻合、與內幕信息知情人通話時間高度吻合。二是兩賬戶交易“西部創業”與平時交易風格不符。三是賈小東解釋有悖常理。
廈門證監局認為,賈小東、馮海霞的上述行為共同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廈門證監局決定:對賈小東、馮海霞處以60萬元罰款。
寧夏西部創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系于1993年8月30日經寧夏回族自治區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寧體改發[1993]79號文和1993年11月15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1993]外經貿資二函字第736號文批準,采用社會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法人股4400萬股。公司股票于1994年6月17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2016年5月26日,公司名稱由"廣夏(銀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寧夏西部創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某林系寧夏西部創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天林。2014年11月12日至2016年5月27日任西部創業總裁,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21日任西部創業董事長兼公司董事。
王某杰系寧夏西部創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王清杰,這一任職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今。劉某昭系寧夏西部創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劉登昭,這一任職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今。
2017年5月2日,西部創業發布關于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公告稱,經公司申請,公司證券(證券簡稱:西部創業,證券代碼:000557)自2017年5月2日開市時起開始停牌。
5月31日,西部創業發布籌劃重組停牌期滿申請繼續停牌的公告,稱擬通過發行股份并支付現金的方式購買某標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權。6月30日,西部創業再次發布籌劃重組停牌期滿申請繼續停牌的公告稱,公司計劃通過發行股份并配套募集資金方式購買唐山境界實業有限公司部分股權,具體交易方式尚未最終確定。
9月11日,西部創業發布關于終止籌劃重大資產重組暨公司股票復牌的公告。公告稱,因未能就交易中的標的資產估值、換股方案等交易方案中的核心條款達成一致意見,黃居彬、黃舉天和唐山境界實業有限公司提出終止本次交易。經2017年 9月8日召開的第八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臨時會議)審議通過,公司同意終止本次交易,并于當日與黃居彬、黃舉天和唐山境界實業有限公司簽署《關于終止框架協議的協議》。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1號
當事人:鄒濟達,男,1964年9月出生,住址: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鄒濟達涉嫌內幕交易寧夏西部創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部創業)股票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鄒濟達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鄒濟達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16年2月1日,西部創業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寧夏寧東鐵路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權方案實施完畢后,寧夏國營集團成為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寧夏國營集團等承諾:此次交易完成后,西部創業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合計不低于10億元。為完成業績承諾,西部創業于2016年至2017年間一直在尋求重組項目。
2017年2月底,西部創業董事長王某林和相關中介見面,期間中介口頭向王某林推薦收購唐山境界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唐山境界),并于2017年3月2日向王某林提供了唐山境界的簡介材料,王某林對唐山境界的盈利情況很滿意,安排公司投資發展部人員接洽唐山境界項目。
2017年3月9日,西部創業王某林、副總經理王某杰與相關中介當面洽談收購唐山境界有關事項,王某林指示王某杰負責推進收購事宜。當天,相關中介與王某杰、劉某昭等人就收購唐山境界有關事宜召開會議。會后,王某杰、劉某昭等人向王某林匯報了洽談情況,王某林認為唐山境界項目不錯,要求時任公司總經理柏某帶隊前往唐山境界考察。
2017年3月20日至3月22日,西部創業柏某等一行人實地考察、調研唐山境界,并與唐山境界實際控制人黃某彬等人接洽,共同商討唐山境界股權收購事宜。2017年3月24日,王某林聽取考察情況匯報后,認為唐山境界不錯,決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開展盡職調查。
2017年3月31日至4月9日,西部創業委托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相關人員對唐山境界開展盡職調查。
2017年4月7日,西部創業投資發展部召開部門會議,會上介紹了公司正在推進的唐山境界等項目情況,要求部門人員做好保密工作。鄒濟達之女鄒某楨作為投資發展部員工,參加了本次會議。
2017年4月9日,西部創業班子成員及相關部門人員聽取了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介紹盡職調查情況。會上班子成員一致同意繼續推進唐山境界項目并向寧夏自治區相關領導書面報告。
2017年4月11日,西部創業印發《西部創業并購唐山境界實業公司專報》,主送寧夏自治區相關領導及寧夏自治區國資委。
2017年4月14日,王某林等人考察唐山境界,并與唐山境界實控人討論了收購唐山境界股權的框架協議。
2017年4月27日,西部創業召開黨委會議,研究同意簽訂關于以發行股份和/或支付現金方式收購唐山境界部分股權的《合作意向書》。
2017年4月28日,西部創業與唐山境界及黃某彬、黃某天三方簽訂《合作意向書》。當日下午收盤后,西部創業以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為由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股票停牌。
2017年5月2日,西部創業發布關于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公告。5月31日,西部創業發布籌劃重組停牌期滿申請繼續停牌的公告,稱擬通過發行股份并支付現金的方式購買某標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權。2017年6月30日,西部創業再次發布籌劃重組停牌期滿申請繼續停牌的公告,稱擬通過發行股份并配套募集資金方式購買唐山境界部分股權。2017年9月11日,西部創業發布關于終止籌劃重大資產重組暨公司股票復牌的公告。
西部創業收購唐山境界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屬于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所述重大事件,在未依法公開前為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形成時間不晚于2017年3月24日,公開于2017年5月31日。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5月31日。王某杰、劉某昭作為西部創業班子成員,參與了初步洽談、實地考察、組織中介機構盡職調查、簽訂合作意向書等重大決策,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于2017年3月24日。鄒某楨作為西部創業投資發展部員工,參加了2017年4月7日投資發展部部門會議,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于2017年4月7日。
二、鄒濟達內幕交易“西部創業”情況
(一)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鄒濟達與王某杰、劉某昭存在通話聯絡
2017年3月26日11時22分,鄒濟達撥打劉某昭手機,通話時長6分22秒;同日21時32分,鄒濟達撥打王某杰手機,通話時長19秒。
(二)“鄒濟達”證券賬戶內幕交易“西部創業”情況
“鄒濟達”證券賬戶于2017年3月2日開立。2017年3月27日至4月21日,鄒濟達使用自有資金,操作“鄒濟達”證券賬戶累計買入“西部創業”99,500股,累計成交金額649,784元,其中10,000股于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賣出,89,500股于內幕信息公告后賣出,累計虧損140,003.59元。
(三)“鄒濟達”證券賬戶交易“西部創業”行為明顯異常
“鄒濟達”證券賬戶在2017年3月開立,開戶后一年內僅交易“西部創業”一只股票,且買入時間均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該賬戶首次買入“西部創業”日期在鄒濟達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劉某昭、王某杰通話后的第二天,第二次買入“西部創業”日期為鄒某楨知悉內幕信息后的第一個交易日,相關交易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特征明顯異常。鄒濟達對上述異常交易行為不能提供正當理由或合理解釋。
上述事實,有西部創業公告、西部創業提供的相關材料、相關證券賬戶資料、證券賬戶交易流水、銀行轉賬記錄以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我局認為,鄒濟達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鄒濟達提出以下陳述申辯意見:第一,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其與王某杰、劉某昭通話聯絡的內容限于業務層面,不涉及西部創業股票事宜,鄒某楨也未向其提及西部創業重組事項;第二,涉案股票交易行為未對社會公眾和西部創業造成危害,希望能從輕處理。
經復核,我局認為,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鄒濟達與內幕信息知情人王某杰、劉某昭聯絡接觸后,交易“西部創業”行為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其雖主張與王某杰、劉某昭聯絡內容只是聊業務,沒有提及西部創業股票事宜,鄒某楨也未向其提及西部創業重組事宜,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也未能就其交易異常性作出合理說明。我局在確定處罰幅度時已對其行為危害性進行了充分考慮。因此,對其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鄒濟達處以4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明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廈門證監局
2020年4月26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2號
當事人:賈小東,男,1977年10月出生,住址: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
馮海霞,女,1977年2月出生,住址: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賈小東、馮海霞涉嫌內幕交易寧夏西部創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部創業)股票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賈小東、馮海霞的要求,我局于2020年4月8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賈小東、馮海霞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賈小東、馮海霞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16年2月1日,西部創業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寧夏寧東鐵路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權方案實施完畢后,寧夏國營集團成為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寧夏國營集團等承諾:此次交易完成后,西部創業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合計不低于10億元。為完成業績承諾,西部創業于2016年至2017年間一直在尋求重組項目。
因西部創業系寧夏自治區唯一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李某華作為時任寧夏自治區國資委主任對西部創業重組進程很關心。2017年2月底,在李某華協調下,時任西部創業董事長王某林和相關中介見面,期間中介口頭向王某林推薦收購唐山境界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唐山境界),并于2017年3月2日向王某林提供了唐山境界簡介材料,王某林對唐山境界的盈利情況表示滿意,安排公司投資發展部人員接洽唐山境界項目。
2017年3月9日,西部創業王某林等人與相關中介在西部創業辦公場所當面洽談收購唐山境界有關事項,王某林認為唐山境界項目不錯,要求時任公司總經理柏某帶隊前往唐山境界考察。
2017年3月20日至22日,西部創業柏某等一行人實地考察、調研唐山境界,并與唐山境界實際控制人黃某彬等人接洽,共同商討唐山境界股權收購事宜。2017年3月24日,王某林聽取考察情況匯報后,認為唐山境界不錯,決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開展盡職調查。
2017年3月31日至4月9日,西部創業委托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相關人員對唐山境界開展盡職調查。2017年4月5日、4月7日、4月8日,李某華與王某林存在多次手機通話,二人就西部創業收購唐山境界事項向自治區領導提交書面報告等事宜進行過交流。
2017年4月9日,西部創業班子成員及相關部門人員聽取了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介紹盡職調查情況。會上班子成員一致同意繼續推進唐山境界項目并向寧夏自治區相關領導書面報告。
2017年4月11日,西部創業印發《西部創業并購唐山境界實業公司專報》,主送寧夏自治區相關領導及寧夏自治區國資委。
2017年4月14日,李某華、王某林等人考察唐山境界,并與唐山境界黃某彬、黃某天等人討論了收購唐山境界股權的框架協議。
2017年4月27日,西部創業召開黨委會議,研究同意簽訂關于以發行股份和/或支付現金方式收購唐山境界部分股權的《合作意向書》。
2017年4月28日,西部創業與唐山境界及黃某彬、黃某天三方簽訂《合作意向書》。當日下午收盤后,西部創業以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為由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股票停牌。
2017年5月2日,西部創業發布關于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公告。2017年5月31日,西部創業發布籌劃重組停牌期滿申請繼續停牌的公告,稱擬通過發行股份并支付現金的方式購買某標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權。2017年6月30日,西部創業再次發布籌劃重組停牌期滿申請繼續停牌的公告,稱擬通過發行股份并配套募集資金方式購買唐山境界部分股權。2017年9月11日,西部創業發布關于終止籌劃重大資產重組暨公司股票復牌的公告。
西部創業收購唐山境界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屬于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所述重大事件,在未依法公開前為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形成時間不晚于2017年3月24日,公開于2017年5月31日。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5月31日。李某華時任寧夏自治區國資委主任,通過協調中介引薦重組標的、聽取匯報、實地考察等方式知悉內幕信息,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王某林時任西部創業董事長,參與并主導了西部創業收購唐山境界股權事項進展,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于2017年3月24日。
二、賈小東、馮海霞內幕交易“西部創業”情況
(一)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賈小東與王某林、李某華存在通話聯絡
2017年3月24日至5月31日期間,賈小東與李某華通話較頻繁,其中2017年4月通話8次,7次集中在4月5日至8日期間。4月7日,賈小東與王某林存在1次通話記錄。
2017年4月5日至4月8日三人具體通話情況如下:4月5日11時15分,李某華撥打王某林手機,通話時長30秒;11時16分,李某華撥打賈小東手機,通話時長1分7秒;20時04分,李某華再次撥打賈小東手機,通話時長50秒。4月6日14時42分,李某華撥打賈小東手機,通話時長3分25秒。4月7日15時58分,李某華撥打王某林手機,通話時長42秒;20時57分,王某林撥打賈小東手機,通話時長1分0秒。4月8日16時15分,賈小東撥打李某華手機,通話時長13秒;19時44分至19時50分,賈小東、李某華、王某林三人之間存在5次通話往來,其中王某林與李某華通話2次,賈小東與李某華通話3次。
(二)“賈小東”“馮海霞”證券賬戶內幕交易“西部創業”情況
賈小東、馮海霞二人系夫妻關系。“賈小東”證券賬戶于2008年10月7日開立,開戶手續由賈小東本人辦理,無代理人;“馮海霞”證券賬戶于2017年3月27日開立,開戶手續由馮海霞本人辦理,無代理人。兩證券賬戶開立以來,主要由賈小東、馮海霞各自分別操作下單,賬戶資金來源于賈小東與馮海霞家庭共同財產。“馮海霞”證券賬戶開戶以來至買入“西部創業”期間與“賈小東”證券賬戶交易股票品種完全相同,交易日期相近。馮海霞承認賈小東在買入“西部創業”前找人了解了西部創業情況,獲取信息后,其與賈小東都決定買入“西部創業”。賈小東亦承認其在買入“西部創業”前有和馮海霞商量。以上事實表明,賈小東與馮海霞存在內幕交易“西部創業”的共同故意。
2017年4月11日至4月28日,“賈小東”證券賬戶累計買入“西部創業”734,500股,累計成交金額4,901,575.84元,并于4月26日賣出300,000股,其余434,500股于2017年9月26日賣出,上述交易累計虧損666,186.40元。2017年4月11日至4月20日,“馮海霞”證券賬戶累計買入“西部創業”655,100股,累計成交金額4,409,226元,并于2017年9月11日全部賣出,累計虧損508,526.49元。
(三)“賈小東”“馮海霞”證券賬戶交易“西部創業”行為明顯異常
一是兩賬戶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形成過程高度吻合、與內幕信息知情人通話時間高度吻合。2017年4月9日,西部創業班子成員及相關部門人員聽取了會計師事務所盡職調查情況匯報,并決定向寧夏自治區領導報送書面報告。在此關鍵時間節點前的4月5日至4月8日,賈小東與李某華之間存在7次通話聯系,與王某林存在1次通話聯系。4月11日,“賈小東”“馮海霞”證券賬戶即開始大量買入“西部創業”。同日,西部創業印發《西部創業并購唐山境界實業公司專報》,主送自治區領導及自治區國資委。
二是兩賬戶交易“西部創業”與平時交易風格不符。“賈小東”證券賬戶此前買入“西部創業”最大累計股數僅為5,700股,成交金額合計4.39萬元,但敏感期內買入“西部創業”股數達734,500股,成交金額490.16萬元,買入數量、金額較以往明顯放大,且買入“西部創業”前大量賣出原持有的“西王食品”累計484.53萬元,顯示其買入意志堅決;“馮海霞”證券賬戶開立于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系首次買入“西部創業”股票,當天買入前新增轉入資金300萬元。
三是賈小東解釋有悖常理。馮海霞陳述其看到西部創業公告后,將“西部創業”推薦給賈小東,賈小東找人了解情況后認為“西部創業”很好,故買入;賈小東陳述馮海霞向其推薦了“西部創業”,其比較信任妻子,沒有多問,也沒有找人了解即買入,并否認其在2017年4月與王某林、李某華有聯絡、接觸。賈小東所述與王某林、李某華的陳述相悖,也與相關通話記錄相矛盾,其關于買入“西部創業”系聽從開戶不足半月的馮海霞建議有悖于常理,不足采信。
上述事實,有西部創業公告、西部創業提供的相關材料、相關證券賬戶資料、證券賬戶交易流水、銀行轉賬記錄以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我局認為,賈小東、馮海霞的上述行為共同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在聽證過程中,賈小東、馮海霞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陳述申辯意見:第一,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賈小東與李某華、王某林電話交流內容與內幕信息無關。與李某華通話主要內容是關于寧夏然爾特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事宜;與王某林通話系王某林主動撥打,賈小東不存在主動打探內幕信息的行為。第二,賈小東、馮海霞交易“西部創業”系賈小東基于西部創業公告及K線圖技術分析,與內幕信息無關,交易行為符合股票交易一般邏輯。第三,涉案賬戶存在敏感期內賣出行為,且賈小東交易“西部創業”風格與其交易“貝因美”“億利節能”等股票交易風格一致,均為短期持續買入,集中賣出,因此并不異常。
經復核,我局認為,第一,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賈小東與內幕信息知情人王某林、李某華存在多次通話聯絡,具備獲知內幕信息的可能性,其提供的相關證據不足以證明賈小東未獲知內幕信息,也不能合理解釋涉案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之間的高度吻合性。第二,賈小東、馮海霞代理人在聽證中提出的買入“西部創業”系賈小東基于股票K線圖、西部創業公告分析的主張,與賈小東、馮海霞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的陳述不符,且其提及的部分公告距離涉案股票買入時點長達數月之久,不符合股票交易一般邏輯。第三,如前所述,“賈小東”“馮海霞”證券賬戶交易“西部創業”行為與本案內幕信息形成過程、與內幕信息知情人通話時間高度吻合;“賈小東”證券賬戶買入“西部創業”的數量、金額較以往明顯放大,買入意志堅決;“馮海霞”證券賬戶開戶及資金變化與內幕信息形成、變化時間高度吻合。上述事實足以說明涉案交易明顯異常,當事人提出的敏感期內賣出“西部創業”、其他股票交易也存在類似交易特征等理由,不能排除對涉案交易明顯異常的認定。綜上,我局對上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賈小東、馮海霞處以60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明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廈門證監局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