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貴陽5月9日電 (記者 劉鵬)為做好貴州省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貴州省自然資源廳和貴州省農業農村廳日前聯合下發《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作了明確界定。貴州省自然資源廳于9日舉行新聞通氣會,對《通知》內容進行解讀。
《通知》明確界定了設施農業用地的范圍:設施農業用地按類型分為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和國家規定的與種植養殖直接關聯的其它設施用地;按屬性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輔助設施用地。
而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餐飲、住宿、會議、停車場、農產品加工及交易、科研、展銷等用地,畜禽屠宰、肉類和蛋奶加工等用地均不屬于設施農業用地范圍,應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管理。
對于設施農業用地的規模界定,《通知》強調,直接用于作物種植的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根據作物種植規模,按照國家及農業行業標準合理確定。進行作物設施種植(栽培)和育種育苗的,輔助設施用地規模控制在種植設施用地面積的6%以內;從事規模化作物種植的,輔助設施用地規模控制在作物種植面積的3%以內。為種植生產服務的看護房控制在單層15平方米以內。直接用于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根據養殖規模,按照國家及農業行業標準合理確定。輔助設施用地規模控制在養殖設施用地面積的15%以內。養殖設施符合相關規劃、建設安全和生物防疫等要求的,可以建設多層建筑。
針對設施農業用地的使用管理,《通知》明確,設施農業屬于農業內部結構調整,按農用地管理,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按照“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經營者必須按用地協議恢復原用途(使用耕地的,須恢復原種植條件)。設施農業用地被非農建設占用的,應依法按原地類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原地類為耕地的,應落實占補平衡。
此外,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由于位置關系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使用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養殖設施用地面積的15%,其中對生豬養殖的可適當擴大,原則上不得超過20%。對于永久基本農田地塊特別零星破碎的,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同意后可略增加使用比例。
《通知》還對規范設施農業用地使用程序、加強設施農業用地服務監管作了明確界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