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記者從貴州省自然資源廳召開的新聞通氣會上獲悉,為做好我省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省自然資源廳和省農業農村廳聯合下發《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促進我省農業發展現代化。
《通知》強調,直接用于作物種植的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根據作物種植規模,按照國家及農業行業標準合理確定。進行作物設施種植(栽培)和育種育苗的,輔助設施用地規模控制在種植設施用地面積的6%以內;從事規模化作物種植的,輔助設施用地規模控制在作物種植面積的3%以內。為種植生產服務的看護房控制在單層15平方米以內。直接用于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根據養殖規模,按照國家及農業行業標準合理確定。輔助設施用地規模控制在養殖設施用地面積的15%以內。養殖設施符合相關規劃、建設安全和生物防疫等要求的,可以建設多層建筑。
《通知》明確,設施農業屬于農業內部結構調整,按農用地管理,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按照“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經營者必須按用地協議恢復原用途。設施農業用地被非農建設占用的,應依法按原地類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原地類為耕地的,應落實占補平衡。與此同時,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由于位置關系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使用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養殖設施用地面積的15%。
此外,《通知》還對規范設施農業用地使用程序、加強設施農業用地服務監管作了明確。(記者 馮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