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19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5月18日公布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銀保監罰決字〔2020〕13號)顯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信達”,港股簡稱“CINDA 16USDPREF”,HK.04607)存在以下違法違規事實:(一)資產收購不審慎;(二)違規收購非金融機構正常資產;(三)通過內部交易掩蓋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和相關內控管理、業務審慎經營規則,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其處以罰款合計910萬元。
天眼查資料顯示,中國信達的前身是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是中國政府為應對亞洲金融危機、化解金融風險、促進國有銀行和國有企業改革發展而組建的第一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于1999年4月19日由財政部投資設立,公司性質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2010年6月4日批準的《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改革試點實施方案》,公司于2010年6月29日整體變更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