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22日電(記者姚均芳)22日,證監會就《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相關條款修改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分類監管制度是證券行業一項基礎性監管制度。2009年5月,證監會出臺《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確立了分類評價指標體系。證監會表示,此次修改主要是為優化證券公司分類監管制度,促進證券公司增強風險管理能力,引導證券行業差異化發展。
據了解,本次修改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維持現行以風險管理能力、持續合規狀況為主的證券公司分類評價體系和有效做法,著重對相關評價指標進行優化,集中解決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
二是進一步強化合規、審慎經營導向。完善對證券公司及其人員被采取處罰處分措施的扣分規則,明確對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嚴重失效等情形予以調降分類級別的依據。優化風險管理能力加分項,引導證券公司強化資本約束,提高全面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三是進一步強化專業服務能力導向。優化市場競爭力評價指標,引導證券公司突出主業,做優做強,同時也引導證券行業差異化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