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令第44號公布,根據2020年6月1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3號公布的《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升乘用車節能水平,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建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管理長效機制,促進汽車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實施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乘用車,是指《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 3730.1–2001)第2.1.1.1款至第2.1.1.10款規定的、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千克的車輛,包括新能源乘用車和傳統能源乘用車。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乘用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乘用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等。
本辦法所稱傳統能源乘用車,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車以外的,能夠燃用汽油、柴油、氣體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
本辦法所稱低油耗乘用車,是指綜合燃料消耗量不超過《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GB 27999)中對應的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與該核算年度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之積(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的傳統能源乘用車。
第五條 乘用車企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
本辦法所稱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是指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乘用車生產企業準入并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乘用車企業。
本辦法所稱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是指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并在境內銷售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乘用車的企業,包括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和未獲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
第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汽車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平臺,統籌推進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公示、轉讓、交易等工作。
乘用車企業應當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見附件1),報送其生產、進口的乘用車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車相關數據;通過汽車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平臺,開展積分轉讓或者交易。
第二章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核算
第七條 境內各乘用車生產企業和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是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的核算主體,單獨實施核算。
第八條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為該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達標值和實際值之間的差額,與其乘用車生產量或者進口量的乘積(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整數)。
實際值低于達標值產生正積分,高于達標值產生負積分。
第九條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達標值,是指該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與該核算年度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的乘積(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按照《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第5.2款計算(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同一車型在核算年度有多個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標值的,按照不同的目標值分開計算。
核算年度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是指《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第5.3款規定的相關比值。
第十條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按照《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第5.1款計算(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同一車型在核算年度有多個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的,按照不同的燃料消耗量分開計算。
第十一條 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的乘用車生產量,按照該企業在核算年度內生產的、用于境內銷售的乘用車實際產量核算。
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的乘用車進口量,按照該企業在核算年度進口用于境內銷售的、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乘用車數量核算。
第十二條 對核算年度生產量2000輛以下并且生產、研發和運營保持獨立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放寬其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的達標要求:
(一)2016年度至2020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較上一年度下降6%以上的,其達標值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放寬60%;下降3%以上不滿6%的,其達標值放寬30%;
(二)2021年度至2023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較上一年度下降達到4%以上的,其達標值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放寬60%;下降2%以上不滿4%的,其達標值放寬30%;
(三)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核算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未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按照前款的規定管理,并自2019年度起實施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核算;但是,核算年度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暫不實施積分核算。
第三章 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
第十三條 境內各乘用車生產企業和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是新能源汽車積分的核算主體,單獨實施核算。
第十四條 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為該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實際值與達標值之間的差額。
實際值高于達標值產生正積分,低于達標值產生負積分。
第十五條 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實際值,是指該企業在核算年度內生產或者進口的新能源乘用車各車型的積分與該車型生產量或者進口量乘積之和(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整數)。
前款規定的生產量、進口量,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方法核算。
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按照《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見附件2)確定。
第十六條 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達標值,是指該企業在核算年度內傳統能源乘用車的生產量或者進口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的乘積(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整數)。
傳統能源乘用車中低油耗乘用車的生產量或者進口量按照以下規定計算:
(一)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低油耗乘用車的生產量或者進口量分別按照其數量的0.5倍、0.3倍、0.2倍計算;
(二)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低油耗乘用車生產量或者進口量計算倍數,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第十七條 對傳統能源乘用車年度生產量或者進口量不滿3萬輛的乘用車企業,不設定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達到3萬輛以上的,從2019年度開始設定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0%、12%、14%、16%、18%。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第四章 積分報告和公示
第十八條 乘用車企業應當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下一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年度預報告。
預報告的內容包括本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預期達標值、預期實際值和新能源汽車積分預期值等(見附件3)。
第十九條 乘用車企業應當于每年3月1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上一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執行情況年度報告。
報告的內容包括本企業生產或者進口的各車型乘用車數量、關鍵參數、燃料消耗量、電能消耗量和對應車型的燃料消耗量目標值,以及本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達標值、實際值和新能源汽車積分等(見附件3)。
第二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于每年4月10日前,通過汽車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平臺,向社會公示上一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相關情況。
對公示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相關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在30日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工業和信息化部在收到異議后30日內作出答復。
第二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于每年6月30日前,對乘用車企業提交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執行情況年度報告和相關數據進行核實,并發布上一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情況報告。
第五章 積分并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可以結轉或者在關聯企業間轉讓。
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依據本辦法自由交易,并按照下列規定結轉,結轉有效期不超過三年:
(一)2019年度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等額結轉一年;
(二)2020年度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50%;
(三)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僅核算傳統能源乘用車)與達標值的比值不高于123%的,允許其當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結轉,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50%。只生產或者進口新能源汽車的乘用車企業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按照50%的比例結轉。
乘用車企業有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新能源汽車負積分的,應當在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情況報告發布后60日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其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和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抵償報告(見附件4),并在核算情況報告發布后90日內完成負積分抵償歸零。
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據汽車行業發展情況決定延長抵償期限和調整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結轉比例。
第二十三條 具有下列關系之一的乘用車企業,屬于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關聯企業:
(一)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其他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
(二)同為第三方直接或者間接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
(三)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與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以及直接或者間接對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
第二十四條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結轉后續年度使用的,按照一定比例進行結轉,結轉有效期不超過三年。2018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正積分,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80%;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正積分,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90%。
第二十五條 乘用車企業受讓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僅限其在當年度使用,不得再次轉讓。
第二十六條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應當采取下列方式抵償歸零:
(一)使用本企業結轉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
(二)使用本企業受讓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
(三)使用本企業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
(四)購買新能源汽車正積分。
前款所列的抵償方式,可以組合使用。
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抵扣同等數量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
第二十七條 乘用車企業的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應當通過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抵償歸零。
第二十八條 乘用車企業2019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負積分,可以使用2020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進行抵償。
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據汽車行業發展情況,決定乘用車企業使用2021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對2020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負積分進行抵償。
第二十九條 乘用車企業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僅限其在當年度使用,不得再次交易。
第三十條 乘用車企業發生分立、合并等情形,影響積分結轉、轉讓、交易、抵償等的,應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辦理變更手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建立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信用管理制度。
乘用車企業提交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執行情況年度報告時,應當同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信用承諾書(見附件5),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向社會公示其信用承諾書。企業法定代表人未發生變動的,信用承諾書無需逐年提交。
乘用車企業不履行承諾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其作為失信乘用車企業進行通報,并錄入車輛生產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平臺。
第三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對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進行核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及其乘用車燃料消耗量、新能源乘用車參數、乘用車生產量等進行核查。
商務部負責對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有關情況進行核查。
海關總署負責對乘用車進口量進行核查。
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對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進口新能源乘用車參數、進口乘用車燃料消耗量等進行核查。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舉報。接到舉報后,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乘用車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按照職責給予通報,并按照核查值核算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情節嚴重的,作為失信乘用車企業進行通報,并錄入車輛生產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平臺:
(一)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送乘用車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車相關數據的;
(二)報送的乘用車燃料消耗量數據、新能源乘用車數據與核查結果不符的;
(三)報送的乘用車生產量、進口量數據與實際數量不符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交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報告,或者報告的內容與事實不符的。
第三十五條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未按照本辦法抵償歸零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其本年度乘用車生產或者進口調整計劃,使本年度預期產生的正積分能夠抵償其尚未抵償的負積分。
第三十六條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要求,納入乘用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條件。乘用車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其負積分抵償歸零前,對其燃料消耗量達不到《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的新產品,不予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或者不予核發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并可以依照《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處罰:
(一)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未按照本辦法抵償歸零的;
(二)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未按照本辦法抵償歸零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提交年度乘用車生產或者進口調整計劃,或者提交生產或者進口調整計劃但本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新能源汽車積分未滿足要求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核算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境內生產的乘用車以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上記載的制造日期為準確定相應的年度;進口乘用車以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車輛的隨車檢驗單的簽發日期為準確定相應的年度。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乘用車企業依據本辦法規定提交的材料后,轉送其他相關部門。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涉及的標準修訂的,按照修訂后的文本執行。
本辦法中的“以上”“以下”“不超過”均含本數,“不滿”不含本數。
第三十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完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的經濟措施。
根據我國國情和汽車產業發展的需要,適時調整本辦法有關制度、附件,并重新公布。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4日公布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2013年15號公告)、2014年10月14日公布的《關于加強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聯裝〔2014〕432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制定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和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抵償報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