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落實國家降低工商業電價優惠政策確保降價紅利傳導至終端用戶的提醒告誡書
全省各轉供電主體:
降低工商業企業用電成本是優化營商環境、減輕企業負擔、激發市場活力的重要舉措。近年來,全省各地廣泛通過政策宣傳、指導督促、監督檢查等方式,較好規范了轉供電環節的電費收費行為。為進一步促進國家降低工商業電價優惠政策落實,增強市場主體獲得感,現將有關事項提醒告誡如下:
一、嚴格執行電價政策
2018-2019年,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部署,我省分六次合計降低一般工商業平均電價20%(以1-10千伏為例,我省六次降價金額分別為每千瓦時2.29分、1.97分、2.36分、1.57分、3.1分和4.39分,累計降低每千瓦時15.68分)。今年以來,為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自2月1日至12月31日,又出臺了除高能耗行業以外的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它電價、大工業電價的電力用戶電費,統一按原到戶電價水平的95%結算的扶持政策。各轉供電主體要嚴格按照應收轉供電電費水平的95%結算,將電網企業降低的電費空間全部傳導到終端用戶,不得截留。
二、規范轉供電環節收費行為
各轉供電主體應按照《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蘇發改工價發〔2019〕396號)規定的兩種收費方式中的一種方式收取電費。共用設施設備運行產生的電費及公共照明等費用,轉供電主體應單獨列賬,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方式向全體業主分攤,并定期公布實際費用和分攤情況。分攤費用已計入物業服務費成本的,不得重復收取。共用電力設施設備日常維護保養費用、電工工資性支出、物業辦公用電、停車場用電等應納入物業服務費、租金、停車管理費等開支范圍,不得通過收取用電服務費名義向終端用戶重復收費。
三、明確轉供電主體法律責任
《價格法》規定,“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全省各轉供電主體,包括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寫字樓產權人,及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經營管理單位等,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不折不扣地將國家降電價政策紅利傳導至終端用戶,不得截留,不得在電費中加收其它費用。
四、嚴格自查自糾
各轉供電主體要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嚴格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轉供電價格政策文件收取電費,充分運用網上國網APP和“國網江蘇電力”微信公眾號中的“轉供電費碼”小程序對自身轉供電費收取合規性開展自評估,對自查出不符合電價政策的收費行為,立即進行整改,多收費用及時退還終端用戶,自查自糾工作應于2020年12月31日前(前期部分地方規定自查自糾時限早于該時間的,從其規定)完成。各轉供電主體在落實政策方面遇到問題的,應及時向當地供電企業和發展改革委咨詢。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將協同有關職能部門,進一步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嚴肅查處轉供電環節違規加價行為,及時曝光典型案例。對違法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轉供電主體,列入信用監管黑名單,實施信用聯合懲戒,確保降價政策落細落實。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發展改革委員會 國網江蘇省電力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