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廣東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的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市監規字〔2021〕1號
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廣東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的管理辦法》已經省局局務會審議通過,并經省司法廳審核。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2日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廣東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督促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及《廣東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監督檢查應當遵循屬地負責、風險管理、科學隨機、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中的監督檢查包括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檢查事項包括生產者資質、從業人員管理、生產環境條件、設施設備管理、進貨查驗、生產過程控制、產品包裝標識、貯存及交付控制、出廠檢驗、產品追溯和召回、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情況。
第五條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全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
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
第二章監督檢查程序和內容
第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當地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監督檢查計劃應當包括監督檢查的時間、方式、頻次、產品類別、抽查比例等內容。
第七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應當由不少于2名執法人員參加。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邀請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行業專家等輔助開展監督檢查。
執法人員與檢查對象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檢查對象對執法人員提出回避申請的,按照《廣東省行政檢查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執行。
第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日常檢查實行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抽查機制。對下列生產企業,應列為日常檢查的重點,適當增加檢查的比例或頻次:
(一)生產奶瓶、奶嘴等嬰幼兒專用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
(二)生產納入生產許可管理的食品相關產品的;
(三)發生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四)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存在嚴重質量安全問題的;
(五)監測發現產品存在安全風險的;
(六)因產品質量安全違法累計被查處3次以上的;
(七)未按要求改正的;
(八)被投訴舉報經查實存在質量安全違法行為的。
第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特定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或者特定事項進行專項檢查。
對實行告知承諾審批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獲證企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有關規定進行檢查。
第十條執法人員應當按照《廣東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記錄表》(附件),對生產企業實施監督檢查并如實記錄檢查情況,綜合判定檢查結果。必要時,可以依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規定對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廣東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記錄表》的監督檢查內容分為重點項和一般項。對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法律責任規定的內容設定為重點項,對其他內容設定為一般項。
檢查結果分為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3種形式。監督檢查未發現問題的檢查結果為符合;僅發現一般項存在問題的檢查結果為基本符合;發現1項(含)以上重點項存在問題的檢查結果為不符合。
專項檢查對檢查表格和內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鼓勵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符合良好生產規范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對通過良好生產規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的情況可作為監督檢查的參考。
第十二條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執法人員要求,在有關檢查文書上簽字或者蓋章。被檢查單位拒絕在有關檢查文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的,執法人員應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簽字、蓋章,或者采取錄音、錄像等方式進行記錄,作為監督執法的依據。
第十三條執法人員應將監督檢查結果現場書面告知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還應將監督檢查結果抄送企業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監督檢查結果,依法采取相應措施。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書面提出整改要求及時限。被檢查生產企業應當在限期內完成整改,并將整改情況書面報送企業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跟蹤整改情況,并記錄整改結果,對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監督檢查企業的整改情況,還應將整改結果逐級報送組織監督檢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需要予以改正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責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出具書面責令改正通知,進行跟蹤檢查并記錄改正情況。
第十六條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或者超出監管范圍的違法案件線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十七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于實施日常檢查完成后及時向社會公開日常檢查時間、檢查結果等信息。
第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存在產品質量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結果應載入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質量信用檔案。
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記入企業質量信用檔案。
第二十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實施監督檢查的執法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專業知識以及監督檢查要點的培訓。
第二十一條執法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廉政紀律和工作要求,不得泄露監督檢查相關情況及被檢查對象的商業秘密等信息。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監督檢查結果為不符合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及《廣東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等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拒絕、阻撓、干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監督檢查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中日常檢查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對不特定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或者不特定檢查事項進行檢查。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中專項檢查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舉報投訴、上級交辦、其他機關移送等案件線索或者重點領域治理部署等對特定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或者特定檢查事項進行檢查(含對實行告知承諾審批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獲證企業的全覆蓋檢查)。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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