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從濟南市市場監管局網站獲悉,為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管,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國家藥監局《關于組織開展2021年度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國市監檢測發﹝2021﹞33號)、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做好2021年山東省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濟南市市場監管局、市生態環境局于2021年5月聯合開展了2021年度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檢查工作。
一、基本情況
本次監督檢查,由“監管人員+技術專家”組成聯合檢查組,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從全市范圍內隨機抽取10家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實施了現場檢查。重點檢查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技術能力是否能夠持續符合資質認定的條件和要求;是否按照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能力范圍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是否存在出具失實、虛假檢驗檢測數據;是否存在非授權簽字人簽發檢驗檢測報告;是否存在未經檢驗檢測或者以篡改數據、結果等方式,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等違法違規行為。
從總體情況看,大部分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能夠認真落實主體責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開展檢驗檢測工作。但有少數機構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的條件和要求,存在檢驗檢測行為不規范等問題。其中,自行整改1家;建議注銷資質認定證書2家;責令限期改正5家;責令整改并處罰款1家;建議撤銷資質認定證書1家。
二、發現的主要問題
本次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主要有:管理體系未能保持有效運行及改進;未對已不適用于生態環境監測的方法標準進行項目撤銷,未及時對相應替換標準進行擴項;檢驗檢測報告和原始記錄不規范;證書到期未延續;相關檢測標準和技術規范適用錯誤;檢驗檢測機構原始記錄與所使用儀器的使用記錄不對應,無法溯源。個別機構甚至存在超范圍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未經檢驗檢測出具報告等問題。
三、處理意見
(一)各區縣(功能區)市場監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要對此次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高度重視,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分別依法進行處理。
(二)各區縣(功能區)市場監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對于存在輕微問題、需自行整改的機構,應關注其整改的及時性和有效性;對于需責令改正的機構,要立即督促其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應根據相關法規規章予以處罰;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需責令整改并行政處罰、撤證的機構,要及時立案查處并督促逐項整改到位;對長期未開展監測業務,無法滿足資質認定相關要求的,要立即約談相關機構,督促其主動注銷或部分注銷資質,對未主動注銷的機構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加強日常監管。
(三)各區縣(功能區)市場監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強化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主體責任,督促其提升檢驗檢測能力和工作質量;加強生態環境監測監管體系建設,嚴厲打擊未經檢驗檢測出具數據和結果、篡改偽造數據和結果、未按規定開展檢驗檢測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切實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市場。本次監督檢查結果將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對抽查結果進行公示。
2021年度濟南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檢查結果匯總表
序號 | 機構名稱 | 檢查結果 | 處理建議 |
1 | 濟南千澤環境檢測有限公司 | 機構涉嫌違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 建議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處理:撤銷其資質認定證書。 |
2 | 山東博豐環境檢測有限公司 | 機構涉嫌違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二)項。 | 建議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處理:責令整改,處3萬元以下罰款。 |
3 | 山東天一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 機構涉嫌違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 建議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處理:責令其1個月內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
4 | 水發(山東)檢驗檢測研究院有限公司 | 機構涉嫌違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 建議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處理:責令其1個月內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
5 | 山東潤化環境檢測有限公司 | 機構涉嫌違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 建議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處理:責令其1個月內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
6 | 濟南萬安檢測評價技術有限公司 | 機構涉嫌違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 建議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處理:責令其1個月內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
7 | 山東中安生物安全檢測有限公司 | 機構涉嫌違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 建議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處理:責令其1個月內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
8 | 山東方正檢測有限公司 | 機構涉嫌違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 建議:督促辦理注銷手續。 |
9 | 商河縣環境監測站 | 機構涉嫌違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 | 建議:督促辦理注銷手續。 |
10 | 山東省濟南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 / | 自行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