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楊萬明介紹,針對部分商家采用一次概括授權、與其他授權捆綁、“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務”等不合理手段處理自然人人臉信息的,《規定》第2條和第4條明確,處理自然人的人臉信息,必須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單獨同意;對于違反單獨同意,或者強迫、變相強迫自然人同意處理其人臉信息的,構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
楊萬明說,針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的,《規定》第10條明確,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針對信息處理者通過采用格式條款與自然人訂立合同,要求自然人授予其無期限限制、不可撤銷、可任意轉授權等處理人臉信息的權利的,《規定》第11條規定,自然人依據民法典第497條請求確認格式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人臉識別是人工智能的重要應用。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飛速發展,人臉識別逐步滲透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智慧城市建設,小到手機客戶端的登錄解鎖,都能見到人臉識別的應用。在國境邊防、公共交通、城市治安、疫情防控等諸多領域,人臉識別技術發揮著巨大作用。在為社會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人臉識別技術所帶來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也日益凸顯。
楊萬明介紹,一些經營者濫用人臉識別技術侵害自然人合法權益的事件頻發,引發社會公眾的普遍關注和擔憂。比如,有些知名門店使用“無感式”人臉識別技術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擅自采集消費者人臉信息,分析消費者的性別、年齡、心情等,進而采取不同營銷策略。又如,有些物業服務企業強制將人臉識別作為業主出入小區或者單元門的唯一驗證方式,要求業主錄入人臉并綁定相關個人信息,未經識別的業主不得進入小區。再如,部分線上平臺或者應用軟件強制索取用戶的人臉信息,還有的賣家在社交平臺和網站公開售賣人臉識別視頻、買賣人臉信息等。因人臉信息等身份信息泄露導致“被貸款”“被詐騙”和隱私權、名譽權被侵害等問題也多有發生。甚至還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非法獲取的身份證照片等個人信息制作成動態視頻,破解人臉識別驗證程序,實施竊取財產、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等犯罪行為。上述行為嚴重損害自然人的人格權益,侵害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破壞社會秩序,亟待進行規制。
楊萬明說,人臉信息屬于敏感個人信息中的生物識別信息,是生物識別信息中社交屬性最強、最易采集的個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將對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極大危害,甚至還可能威脅公共安全。據APP專項治理工作組去年發布的《人臉識別應用公眾調研報告》顯示,在2萬多名受訪者中,94.07%的受訪者用過人臉識別技術,64.39%的受訪者認為人臉識別技術有被濫用的趨勢,30.86%受訪者已經因為人臉信息泄露、濫用等遭受損失或者隱私被侵犯。這段時間,人臉識別成為熱門詞匯,社會公眾對人臉識別技術濫用的擔心不斷增加,強化人臉信息保護的呼聲日益高漲。
據了解,自《侵權責任法》將隱私權確認為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以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大批隱私權等人格權糾紛案件。2010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實施以來至2020年12月31日,人格權糾紛案件共1144628件。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隱私權糾紛案件共1678件。民法典頒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進行了修正,新增了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由。民法典施行以來,截止到6月30日,各級人民法院正式以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由立案的一審案件192件,審結103件。“人臉識別第一案”也于今年4月9日二審宣判,依法保護自然人人臉信息等生物識別信息。隨著民法典貫徹實施的不斷深入、《個人信息保護法》即將頒布實施,人民法院將進一步通過司法裁判筑起保衛人民群眾個人信息權益的堅強司法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