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市場監管總局就食品生產企業處罰權問題、食品稽查辦案抽檢是否需要支付購樣費等公眾留言問題進行了回復。
問題一:食品生產企業處罰權問題
在流通超市監督抽檢的食品經檢測不合格,生產企業在外省,在已經查明不合格原因是生產企業造成的情況下,縣局是否有權利對外省的食品生產企業具有立案處罰權?
答:行政處罰的管轄權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執行,食品案件辦理還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
問題二:食品稽查辦案抽檢是否需要支付購樣費?
基層監管部門在接到投訴舉報或移送線索后,有時會需要進行食品抽樣檢驗以便案件定性,抽樣時是否應該向當事人支付購樣費?總局15號令《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有這樣的規定:第十條 下列食品應當作為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計劃的重點:(三)風險監測、監督檢查、專項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較大隱患的食品;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應當支付樣品費用。該如何執行?在實際辦案中,對現場發現的問題食品組織抽檢、剩余部分予以查封或扣押,抽檢不合格后當事人是否有申請復檢的權力?煩請總局領導釋疑!
答:一、立案后,對已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查封扣押的涉案食品進行檢驗無需支付樣品費用;二、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已支付的樣品費用作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三、辦案過程中的食品檢驗沒有復檢的程序規定,檢驗結果能否作為證據應當由具體辦案部門決定。